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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黑龙江发布时间:2019-12-06 09:50:50浏览: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9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见附件,管理权限下放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管理权限下放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提前两周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须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2015年9月1日算起。

  三、鉴于高校教师、中专教师、中小学教师系列和市(地)及以下单位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已下放(具体文件另行印发),从今年开始,省里将不再设立高校教师、中专教师、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农业系列、畜牧兽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农垦、森工系统),省直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农垦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四、从今年开始,取消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规定,只要现为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即可申报上一级职称,经费形式为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内部聘任在岗后也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国家允许的部分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作聘任要求。为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负担,营造宽松的人才成长环境,从今年开始,在县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在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省、市直属单位人员)晋升职称时不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

  五、各基层单位要强化申报推荐工作,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职称推荐与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合理规划职称申报数量。

  六、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可利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知网”等网络平台,对有异议的学历、论文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询。2002年以前取得学历人员,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2002年及以后取得学历人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由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无法提供,须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七、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的要求,规范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人社部门遴选的委员名单组建,如确需调整,应由人社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评审委员会中设立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需提供两套学科评议组成员备选方案,由人社部门随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申报人员材料原则上需经至少两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评议,并签署意见备查;评审工作须封闭进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单独外出,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与外界进行必要联系时需使用指定公用电话,并有工作人员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和否决原因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反馈信息后的7日内向申报人员反馈,申报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解释说明等工作并详细备案。

  八、各评审委员会要不断创新评价方式,探索实行评审分值制的评价办法,具备条件的要将《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评价要素量化为具体分值,按照分值高低确定评审结果;要通过科学调整权重,使业绩成果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工作。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需在单位岗位空额内开展,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在按规定定职同时可授予相应任职资格,已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定职,但不可授予相应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须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

  十、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含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评定工作相关政策要求。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落实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要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发表论文不再作具体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办法,切实抓好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落实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精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将创业大学生的职称评定纳入服务范围,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科学、客观和高效的评价服务,助力大学生职业成长和发展。三是落实对煤炭城市职称评定倾斜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城市转型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黑政发〔2014〕43号)精神,适当放宽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今年,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单独设定合格标准(文件另行印发),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对获得职称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兑现职称待遇。

  十二、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的市(地)、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印发的下放职称评审、核准权限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流程、整章建制,严格标准、科学评价,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认真做好已下放管理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和核准工作,保证下放管理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和核准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十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监管作用,采取多种途径强化对评审委员会和各类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探索实行评审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评审监督员队伍,科学、有效监督评审工作开展,并认真做好评审结果核准工作;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管,对外语、计算机等职称考试成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人社厅报告。各级人事考试中心等考务机构要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证书发放,确保职称考试工作有序开展。

  十四、按照省政府关于在下放权限后要加强监管、放管结合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业务培训、巡视、抽查和调档复核等各种措施,对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的市(地)、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特别是评审、核准等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线索,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十五、从今年开始,在高级职称评审中正式启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需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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