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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中公证制度前置的必要性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布时间:2019-03-15 10:15:15浏览: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笔者做为一名公证人,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正确引入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从以下几点浅谈个人意见: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本刊既关注对理论前沿、热点问题的探讨,又注重对法律理论的重新阐发和解释;既把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为终极关怀,同时又关注法学学科建设,努力把为实践提供理论服务与推动学科建设密切地结合起来。《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的影响因子一直居于全国法学类期刊前列。

  一、正确认识公证对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独特职能。包括继承、遗嘱、遗赠、转让、赠与、委托等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所积累的经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善审查流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证制度前置对减轻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负荷、降低物权登记执业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以最普通的房屋继承为例,申请人王某申请继承父母遗留的位于本公证处辖区的房院一处。经查询,王某共兄妹四人,父母先后于2004、2006年相继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父母死亡,其他三兄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权。随后,笔者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父母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他三兄妹均必须在本公证员面前表示放弃继承权方可办理(否则异地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之后,申请人只要凭公证处出具的该房屋由王某继承的公证书,即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物权变动手续。这样对登记部门来说,既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又合理缩短了登记办证时间。由公证员亲自审核、实地查证,以确保其真实、合法性。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与生俱来的法定职能。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采信、运用公证法律服务手段,是减轻自身工作负担,防范执业风险,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配合不动产登记具有可行性跟公证体制密切相关

  不动产登记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在不动产登记中切实做到真正公平,才能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诸多麻烦,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依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三方面保证了公证证明活动的真实、合法、可行,切实满足了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1.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证的非营利性决定公证机构不能惟利是图,出具的公证书不受商业利益的影响,具有社会公信力。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公证处的全额事业性质,影响着公证员不存在竞争,在办证的过程中,重点考虑该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通过严格审查之后,依法定程序为其出具公证书。这样做既保证公证质量,又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办证原则,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在审查环节中能更客观公正地进行,有利于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合法性落到实处。

  2.公证机构依法成立,独立行使证明权

  公证机构独立性表现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属于社会公权力的范畴。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保中立地位,保证其证明的公平公正。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桥梁。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为当事人服务,避免受到多方干扰,而显失公平。

  3.公证机构不仅独立行使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执业中的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约束公证人员严格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敬业,清正廉洁,公平正义。从而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风险。

  三、发挥公证审查职能,为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动产登记首要问题是不动产权归属实质审查问题,是老百姓最关乎的物质财富,所以实质审查物权的真实、合法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依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到房地產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笔者认为当事人如不能亲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更为合适,这样做,一是因为公证机构是专业的法律文书审查机构,更能确保委托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为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了可靠的证明文件,减轻了登记机关工作负担,进一步提高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在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可见,公证行业一直以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前的前置审查责任,在不动产流转安全、不动产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仅没有时间,而且没有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质审查问题,而公证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有能力胜任不动产权属审查工作。实践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公证前置已被老百姓普遍接受,在防范家庭内部矛盾,减少继承领域诉讼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社会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一项民事法律保障手段。

  总之,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不动产登记领域发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前置,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调解、证明职能,其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让公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让老百姓切实体会到幸福感和满足感,同时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论不动产登记中公证制度前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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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不动产登记中公证制度前置的必要性

文章地址: http://www.zhichengyz.com/lunwen/falv/minshang/38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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