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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文探讨当下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14-07-23 15:48:40浏览:

  论文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公平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分析反馈、质量监督等案件管理进行制度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我们称之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它具有系统性和及时性,反映了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程序、要求和标准,并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控。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研究

  检察工作的宗旨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正义”,这也是检察官们孜孜追求的终极目标之所在。本文将着重从检察机关检察案件管理体制的价值存在、检察案件管理体制的构建基础、检察案件管理路径构思、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重大关系以及检察案件管理体制可能发挥的作用等方面作以下理性思考。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的价值存在

  1.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其次必须加强对其自身的监督制约,由此才能够有效确保其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履行各项职能。权力一旦离开监督就必然会产生腐败现象,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权利监督的空挡和脱节,难以形成有利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现有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目前主要是领导和下一检察环节对案件程序方面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都是事后才有的监督,既不能迅速发现问题又不能防患于未然。不断提升的案件质量要求迫使程序公正处于与实体并驾齐驱的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对案件程序实施动态监督的专门机构,从而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2.不断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案件管理体制的精华是实现办案与监督相分离。一项好的规章制度能否得到严格实行遵守,单靠行政人员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任何缺乏了约束的行为必将成为脱缰的野马而漫无天际,因此急需给予其外在力量的制约和约束。而案件管理机构的成立正填补了这一空缺它将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督办和协调,将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程序监督。

  3.体现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如果法院的审判权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需要制约和监督,那么职务犯罪公诉权和侦查权就一样也需要制约和监督。职务犯罪的侦查、决定逮捕和公诉权利都是切切实实的公权力,监督和制约此类公权利的行使是政治文明的十足体现。通过程序审查、程序公正和程序监督来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实体公正。通过构建案件管理体制实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与分离,是加强程序监督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及其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实现对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在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环节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空档和脱节的现象十分普遍,实行事后监督很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和超期羁押。如何能够很好的解决此些问题需要我们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从而能够对案件程序实施积极的事前监督。

  二、检察案件管理体制的构建基础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公平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分析反馈、质量监督等案件管理进行制度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我们称之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它具有系统性和及时性,反映了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程序、要求和标准,并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控。同时案件管理体制也是新生事物,怎么样才能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案件监管模式,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借鉴、不断总结,进而对案件监督体制的构建基础进行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上的探讨。

  1.案件管理体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与其他权利共同组成了国家的政治权力,而这种权力的监督正面临着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构建良好的案件管理体制,旨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案件管理体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是自体化的法律监督。不可否认,在法理学中案件管理体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功能作用就是制约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尤其是针对检察权中如撤案权、不诉权等具有终局性的逮捕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权力。通过自体化的法律监督来控制权力的运作,防范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任何的偏差,并在实际过程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3.案件管理体制构建的法律依据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严密和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实施意见》又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管理的路径构思

  1.检察案件流转中心。案件管理机构设立批捕、公诉、民行、控申四个受理案件窗口,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然后把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人,并对承办人的办案过程实行监督,对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行为,及时更正并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并监督其整个的执行过程。对处于办案时限内尚未能及时出理和办结的,要予以督办和催办。在办案过程中对办案时限实行预警制,即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案件,设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办案时限。当某个具体案件到了某个预警时限,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用以警示承办人。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其对内、对外的协调职能。在本院内部运行的上下程序的案件,必须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同时,通过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接受回执等程序,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法律监督。针对个案或案件普遍性问题,与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营造有利于检察案件办理的大环境。

  2.案件质量评查中心。首先案件管理机构中质量评查人员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逐步了解规范化要求,从而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评查方案和办法,从案件实体、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达到统一标准,统一评查和统一公示。评查组织要对评查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采取月报、季报和年终总结的评查方式,对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进行强化评查。评查结果应先与承办部门和案件承办人沟通,经呈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及时通报。

  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要充分发挥其在案件评查中的作用,力争使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成为质量评查的结点,通过业务协调体制,使下一办案环节能够成为上一办案环节的质量监督员并可通过信息共享将办案结果反馈给上一办案环节。案件管理部门的评查结果应包括三方面内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改进的措施方法。案件管理机构对于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分析总结,制定相应的对策并详细呈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运用专业人员会诊、集体讨论等办法,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检察业务拥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3.业务信息分析中心。案件管理机构在案件流程管理中

《核心论文探讨当下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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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核心论文探讨当下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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