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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由何而来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19-02-18 10:43:28浏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护权是一项诉讼权利,它专属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有法律赋予的,这代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通过辩解来反驳对其的不利指控,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权利恰好是其诉讼权利的核心。那么,他们的辩护权由何而来?本文试从各种相关原理入手,分析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来源,论证辩护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甘肃理论学刊

  《甘肃理论学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基础理论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为党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及西部开发建言献策,适合各级党政干部及大专院校师生阅读参考。获奖情况:中文核心期刊(1992)、2007年获中文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甘肃省优秀期刊奖。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概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由何而来呢?下面,将从辩护、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相关概念入手,进一步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背后的深层次原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辩护权的主体,辩护权与辩护是主体的主要权利。辩护,是一项诉讼活动,是用来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而辩护权则是一项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进行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恰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 。

  所以,也可以说,另一种表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辩护权,二者在本质上一致。那么辩护权由何而来,辩护权的背后又有着哪些原理为其提供强大的支持,这个问题将在本文中展开论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則的相关原理分析

  (一)自然规律原理的驱使

  趋利避害生物生存的自然规律,这也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有防御意识,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发展。此时辩护权正是我们人类在诉讼活动中的防御权,保护我们人类免受不利因素的妨害,遵循趋利避害的自然规律。因此,辩护权作为一项防御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其辩护权的行使是人类追求趋利避害自然规律的驱使。

  (二)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原理的体现

  辩护权的和辩护制度的发展,是人类追求对人权的保障的历史,现代的辩护制度也是从人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人类便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口号,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让辩论式取代纠问式诉讼模式,将辩护权赋予被告人,主张在审判中采用辩护原则,这些想法的提出都为辩护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人们认识到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是在二战以后,在法西斯践踏人权的血的教训中,国际社会为此达成了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件来保障人权。

  在强大如斯的国家司法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若没有保障他们的权利或制度,会很容易淡化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对他们的人权保障 。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原理的有力体现。

  (三)刑事诉讼法目的实现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实现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起点和追求其目的实现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是为了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材料与意见,来反驳相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保障正确实施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而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衍生物,是通过反驳与控诉,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达到刑事诉讼法该目的,行使辩护权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拥有的。

  (四)刑事诉讼目的原理的体现

  刑事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是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进行的活动,有利于实现国家刑罚权,其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的,并且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目的是达到一种,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其直接目的,从而维护通过宪法确立的制序。而辩护权的存在,能够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维护宪法所确立的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更好的体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

  (五)刑事诉讼结构原理的内在要求

  在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审三方作为三大支柱共同构造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诉讼结构,呈现出“等腰三角形”,或说是“正三角形”的结构 。三者互相牵制、地位平等是诉讼结构稳定的基础。其中三方主体分别是,代表控诉一方的公诉机关,代表审判一方的居中的审判机关,以及代表辩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方,由此可知犯罪嫌疑和被告人处于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至少应当与公诉机关拥有相当的力量,这才能保证诉讼结构的稳定。关于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对诉讼结构的影响,本文暂不予研究 。

  刑事诉讼就像拳击赛,只有控辩双方具备实力相当的攻击和防御拳击技巧,才能平等参与并获得比赛胜诉的可能性,这要求刑事诉讼法把对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给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以使双方能够真正平等地、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法官是诉讼裁判者者,也是法律的化身。因此,控辩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官面前控辩双方的平等,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保持客观中立,平等对待控辩双方 ,来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公信力。国外刑事诉讼理论中出现过 “手段同等原则”,也就是我国学者主张的控辩平等原则 ,即原则上对被告人和刑事追究机关应给予同等对待。由于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若要在诉讼中实现实质控辩平衡,最佳选择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增强辩方力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诞生于诉讼对立平衡理念,这是刑事诉讼结构原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切实保护弱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学控辩平衡原理,实现刑事诉讼结构的真正合理。

  (六)事实真相的哲学认识论保障

  我们从哲学认识论可得,世界是可知的,是可以被认识的,那么,事实真相也作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也是可以被认识、可以被发现的,因此案件事实是完全可以查清楚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判决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人的思维的至上性表明,查明事实真相,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需要具备许多条件 ,整个认知过程需要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条件,这并非简单容易之事,诸如“聂树斌案”类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就能够说明这一点。进一层次来说,辩护权的存在增加了认知过程的需要条件,是保障事实真相被认识的必要性因素,事实真相可以通过辩护权从被告方得到认识,而不是一味地听信原告或公诉人的观点,进而带来对事实真相的不公平的片面理解。

  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了事实真相被认识的可能性,有利于真相被认识,正确判决案件,是事实真相在哲学认识论上的保障。

  (七)体现宪法原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体现宪法原则。《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使被告人拥有辩护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结合各国法律法规来看:

  第一,诉讼阶段不限制辩护权,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贯穿;第二,有无罪和罪行轻重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权利的行使,他们享有平等的辩护权;第三,辩护权不为调查情况所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所限;第五,行使辩护权不为辩护理由所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享有不受影响。

  可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具有合法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宪法原则的体现。

  (八)辯护制度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在近现代司法改革的历程中,辩护不断的在深度、广度及类型上扩展和成熟,换句话说,形式诉讼的发展水平从刑辩制度健全和完善程度可以看出。可以说,刑事诉讼发展史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史,是辩护权的扩大史 。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都能体现出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判例的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它通过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了辩护权的行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抗辩力量的加强;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常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在大陆法系中表现,表达了对人性与人格尊严的尊重,增强了与国家机器抗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力量 ,扩大了对辩护权的保护。

  因此,辩护权的不断发展,是辩护制度历史发展的必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也是辩护制度能够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总结

  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支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存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辩护权作为诉讼活动中的防御权,来自人类趋利避害自然规律原理的驱使,来自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原理的有力体现,来自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要求,也来自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体现,以及刑事诉讼结构原理的内在要求,来自于对事实真相在哲学认识论上的保障,来自于宪法原则的体现,当然更重要的是这是辩护制度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拥有辩护权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诉讼价值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注释: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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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监察委员会的定性为国家机关,将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秦绪才.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属性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河北法学.2000(3).

  王玉钰.浅议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原则.法治研究.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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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晓红.获得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对《宪法》第125条“获得辩护”规定的法解释.法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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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79-19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由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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