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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19-09-27 10:16:58浏览:

   摘 要 一直以来,非法证据都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热点问题,其关系到刑事犯罪控制与刑事人权保障。刑事犯罪控制要求最大限度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公民权益,利用非法证据能够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刑事人权保障则从民主法治出发,即便犯罪分子也拥有合法权益,不得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侵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立法精神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显然选择刑事人权保障,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通过增设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条文、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惩戒制度、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精英队伍等方式,构建刑事诉讼中证据使用新局面。

  关键词 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64

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国刑事法杂志》的办刊宗旨:是坚持以学术为重,以研究刑事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己任,突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结合。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9017;国内统一刊号:CN11-3891/D;邮发代号:82-815: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周期:月刊。

  一、非法证据概述

  (一)非法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其一,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其二,以暴力手段威胁证人获得的证据,导致证人的证言失去真实性;其三,以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针对证据开展审查活动,一旦证据存在上述几种现象,司法机关应果断进行证据审查,并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证据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自愿性原则、沉默权原则。首先,无罪推定原则。在未经司法机关法定程序确定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辩方人员的地位,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司法机关要时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使用非法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其次,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需要强调犯罪嫌疑人必须客观真实地表达意愿,不得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鉴于犯罪嫌疑人与询问人之间地位相差悬殊,要坚持自愿性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意愿表述。最后,沉默权原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和拒绝回答,其没有义务自证有罪,司法机关更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做出有罪判决,沉默权原则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能够有效规范取证行为。

  (三)非法证据排除价值

  非法證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意义重大,其主要的价值体现在遏制非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首先,遏制非法取证。非法证据排除的初衷就是限制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司法机关迫于破案压力,更关注于案件的真相,容易忽视司法过程,导致取证过程中出现非法行为,而非法证据排除就是要将符合真相,但过程违法的证据进行排除,规范取证人员的行为,打消取证人员非法取证的念头,坚持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其次,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要确保程序公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据获取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司法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借助非法证据排除,能够确保证据获取合法公正,维护司法程序公正。最后,保障公民权益。非法证据排除是维系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之时,也必须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获取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良好保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思路

  非法证据排除需要遵循正确的思路,非法证据是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必须要牺牲一种价值,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牺牲犯罪控制价值,保留人权保障价值,做出此种判断,并不是为了达到了解案件真实性,而是将过程价值凌驾于真实价值的基础上,如果不排除非法证据,案件的真实性势必更强,但案件的过程价值就会被主观忽视。同时,非法证据也要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约束,如果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惜一切手段获取案件真实价值,势必会出现绝对价值,也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追寻价值的过程中对其他价值进行破坏,甚至出现违法追求价值的行为。因此,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合法权益内,对案件真实性进行调查,一旦突破法律界限,即便获得案件真实价值,那么此种结果也将不被采信。

  (二)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阶段的应用

  自2012年起,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庭前会议制度,主要为了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能够明确重点,提高审判的质量和审判的效率。在庭前会议制度当中,司法机关会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听取人民检察院在收集证据中的合法依据,并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同时,辩方也可以围绕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具有非法性进行排除,要求撤回相关证据,在控辩双方关于证据合法性产生争议之时,由司法机关自行判断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阶段的应用

  经历庭前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在庭审的过程中依然会存在证据合法性争议,鉴于《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方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司法机关需要对当庭提出的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经司法机关判断后决定证据是否合法。若证据合法性调查较为复杂、困难,司法机关可以选择休庭,将证据合法性问题交由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再次开庭时进行结果宣布。

  三、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导致非法证据理解歧义

  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立法不完善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理解歧义。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审查的规范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需要对证据开展审查,但相关立法并未就审查细则进行全面规范,导致司法机关在开展证据审查时缺乏法律依据,尤其给非法证据排除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容易导致理解歧义,比如《刑事诉讼法》强调对于实物证据,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下应予以排除,但何为“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再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获取方式包含欺骗、威胁、引诱等,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对这些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只能由司法机关主观判断,难免会出现判断偏差。

  (二)司法不重视导致非法证据普遍存在

  除立法不详尽之外,司法不重视也是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鉴于我国立法对证据审查规范并不全面,部分证据并未在依法审查范畴之内,司法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为了减少风险,凡未明确要求进行证据审查的证据一律免于审查,导致大量未经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存在,势必会加大非法证据排除难度。同时,在部分案件中,证据合法性往往是当庭提出,由犯罪嫌疑人提出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存在盲目追求破案率、控制发回重审率等考核指标,导致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压力巨大,直接体现在证据获取层面,部分侦查机关不惜采用非法方式获取证据,而司法机关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符合考核指标,普遍不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导致非法证据使用成为司法实践常态。

  (三)执法不严谨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能力有限

  立法和司法都是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执行,执法人员如果不严谨,就势必会影响非法证据排除的质量。一方面,我国司法案件数量众多,但工作人员极为有限,大量的司法案件给执法人员带来巨大压力,为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上关注度不足,不愿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另一方面,因为工作繁忙,部分执法人员并未经过长期的专业培训,导致业务水平有限,不能及时发现证据中的非法因素,导致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不佳,部分非法证据蒙混过关,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合理化建议

  (一)增设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条文

  立法是完善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之策,应增设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条文,为司法实践提供详尽指导。一方面,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条款。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意识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并围绕非法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排除设置了相应的规则,但并未做到全面排除非法证据,尤其是涉及法律条款中的模糊性词汇,需要进一步进行释义。以《刑事诉讼法》中“威胁”为例,应明确“威胁”既包括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的危害,又应涵盖侦查人员过度施以心理压力,比如“若不老实交代便会对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利后果”,这些都应利用明确的法律條款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积极出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集中于第54条至58条,由于法律条款限制,势必无法理清非法证据排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利用司法解释指导司法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确保非法证据排除更加科学合理。

  (二)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惩戒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惩戒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并未建立起相关的配套制度,尤其尚未明确对存在非法收集证据侦查人员的惩处机制,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一旦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但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则无法对其进行处置。面对此种情况,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惩戒制度,利用惩戒制度约束侦查机关取证人员行为,惩戒制度应以罚金和批评教育为主,应结合不同区域、不同部门设置罚金标准,批评教育应与侦查人员的绩效、晋升等行为挂钩,加大惩戒力度,坚决避免侦查人员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三)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精英队伍

  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但目前案件数量过多、破案压力巨大,以及个别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导致非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屡禁不止,应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精英队伍,确保执法人员具备非法证据排除能力。一直以来,执法队伍并未设置严格的职业准入门槛,导致非专业人员流入执法队伍,这些人员自身能力有限,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能力不足,应设立执法人员准入门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并定期予以复核,保障执法队伍专业性。同时,应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尤其是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内容,通过培训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水平,确保每一位执法队员都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五、结论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不得使用执法人员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甄别、认定和排除。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类似问题,时常导致我国司法公正遭遇质疑,应通过增设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条文、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惩戒制度、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精英队伍等方式,明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将非法证据“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张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困境及对策——以“张氏叔侄强奸案”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7):144-147.

  [2]朱雨薇.论刑事诉讼中私人非法取得证据之效力——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91-93.

  [3]刘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困境与出路[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0):66-68.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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