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提供论文发表咨询,国际出版,专利申请,英文期刊投稿咨询,SCI,SSCI,EI源刊,A&HCI,SCOPUS等高端学术咨询服务

推荐好友
扫一扫,关注最新学术知识和资讯

扫码关注公众号

职称驿站官方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官方微信号
论文发表指导_期刊投稿推荐_期刊论文发表咨询_职称驿站

论文发表职称晋升 全方位咨询服务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区分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20-03-12 09:00:19浏览:

  摘要 本文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高等法院裁决的一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以此为基础论述了电信诈骗过程之中盗窃与诈骗本质上的区别,以自损犯罪的角度对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了区分,最后对案例发表了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 盗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07

  《法制与经济》杂志创办于1992年,为旬刊(上、中、下),国内外公司发行。上旬刊以报道广西的政法综治工作为主,报道中国及广西经济发展的热点为铺。中旬、下旬刊以刊登理论性文章为主,特别是涉及法制建设的理论性文章。

  一、案例简述

  被告刘某三人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淘宝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售价提供游戏币充值业务,当有顾客购买其服务时其通过淘宝链接植入自身制作的网页游戏账户,消费者在购买其服务之后,资金将直接进入到网页游戏的账户之中,之后刘某等三人再通过网页游戏内部的机制和刘某开设的网吧进行变现。截止被警察抓获之前刘某等三人借助这种方式获利共获利2万2千余元。

  刘某等人在采用上文所述手段获利的过程之中意外的得到消费者金某的个人关键银行账户信息,并得知其账户内有30万余款。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之后设定了虚假的一元链接,其实际交易金额为30万,然后告知金某需要点击该链接才能够查阅自身充值情况,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了这一链接,此后在相关程序的作用下,30万余款通过其他网络公司的支付平台进入到了刘某的私人账户之中。

  本案在侦破之后法院依法对刘某等三人的行为进行了审判,判定刘某获取30万非法利益的行为为盗窃罪,其余两人为盗窃罪共犯;判定刘某等三人获取2万2千元非法利益为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数罪并罚。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一)诈骗罪的特征分析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诈骗罪最大的特点是具有自损犯罪的特点。自损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一定的手段诱导或胁迫被害人进行自我损害,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我国刑法对个体所进行保护的各项权利进而构成了犯罪。诈骗犯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受害人在受害的过程之中出现了自我损害的行为。在自损型犯罪过程之中,自损的行为通常以一种阻却的事由出现,但是这同自损犯罪并不矛盾。在自损犯罪的过程之中自损的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受害人被侵犯的利益,而是这种自损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其他权益而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自损型犯罪主要应用在对涉及到财产犯罪的定性之中,其在诈骗犯罪之中尤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诈骗的过程之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自身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的处置而导致的。欺骗者只是起到了配合和辅助的作用就获得了被害人的财产,因此对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区分的过程之中必须深刻的把握诈骗罪所具备的自损的特征。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将盗窃罪和诈骗罪集中归属到财产类犯罪之中,因为两者存在行为指向的一致性。但我国法律对这两者犯罪行为之中的受害者的保护侧重方向存在较大的区别,究其原因两种犯罪的行为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别,诈骗犯罪的过程之中存在着明显的自损犯罪特征。

  我国法律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对盗窃罪的保护着力点是财务的占有状态,保护权利人对个人财务的占有状态和所有权。盗窃犯罪的过程之中行为人直接违背了权利人的个人意志,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手段破坏了权利人对个人财产占有的状态,并针对权利人的个人财产重新建立了占有关系。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之中行为人严重的破坏了权利人对个人财产的占有状态、所有权以及支配权,从这一角度看盗窃罪存在明显的他损特征。基于盗窃罪的这一特征在进行盗窃罪的审判之中判定盗窃罪是否已经发生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对权利人的财产占有状态进行破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了占有关系。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之中当权利人对自身财产完全失去控制且存在第三者对权力人的财产建立了占有关系,则可断定盗窃罪已经发生,这一实践原则也说明了盗窃罪重点在于对权利人对财产的占有状态进行保护。

  同盗窃罪相比较诈骗罪保护的重点是权力人在支配个人财产的过程之中不会受到错误信息的诱导而使自身的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失。在判定诈骗罪的过程之中一定要充分的认识到权利人是在他人所给予的错误信息的诱导下进行了一定的操作进而导致了自身的财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整个犯罪过程属于典型的自损型犯罪。基于这一判定依据在诈骗犯罪的过程之中权利人的自损行为是必然在犯罪过程之中存在的。通常情况下诈骗犯罪的一般过程是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了一定的诱导或欺骗进而使受害人对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在依据自身错误的认识对财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之中对自身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通过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保护重点的论述,我们可以充分的认识到盗窃罪判断关键在于财务的占有状态被破坏且生成了全新的占有关系而诈骗罪则是权利人的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诈骗罪和盗窃罪存在非常明显的界限,但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型互联网支付技术的产生,诈骗罪和盗窃罪出现了交织的现象,在认定此两种罪证的过程之中我国相关的法律机构出现了不一致的认定行为。面对这一现象需要从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上辨别这两种犯罪存在的区别。当这两种犯罪交织为一个整体,在对这两种犯罪进行区分时,分清两者之中处分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将非常重要。目前我国法律界对处分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在某些情况之中各种不同的看法会得出相似的结论,但是在某些案例之中各种不同的看法也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从根本上讲在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过程之中要紧紧的抓住案件中存在的自损和他损行为进而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分类。

  三、以自损犯罪视角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一)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处分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处分行为是指受害人在受到行为人的欺骗之后对真实的情况产生了误判,进而对自身的财产进行一定的处分交由其他人进行占有的行为。这一概念现阶段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律界从业者的广泛认可,认为其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素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概念仅仅是对诈骗罪的意义进行解释,同民法意义之中的诈骗罪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民法的解释之中处分是所有者基于自身的权力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一种处置行为。当行为人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处分时,财产的所有全将跟随处分的行为发生变更,因此基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同基于诈骗角度上的处分行为在解释的过程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当民法意义之中的处分发生了经济上的价值时其将在诈骗之中的行为形成一种重合。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之中,当行为人的行为因为民事能力的不足或其他的原因而不能被認定为民事意义之中的处分行为时,只要这一处分行为满足对财产发生损失这一客观的条件就可以将这一处分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范畴之内的处分行为。例如如果行为人是确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不具备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能力,但由于其被欺骗等其他的原因而对自身所占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导致了财产的损失即属于诈骗处分行为。

  诈骗罪同盗窃罪之间存在显著区别的地方就在于其存在一定的处分行为,具体来说,诈骗犯罪的过程之中为行为人获取他人财产依赖于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其财产进行了自愿的处分。盗窃罪之中明显的特征是行为人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破坏了受害者财产的占有状态。因此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特征上存在明顯的区别,诈骗罪是基于受害人的意志而进行的自损行为。

  (二)处分行为的客观因素

  在诈骗犯罪过程之中处分行为必须是受害者在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做出的导致财产受损的行为。从刑法的角度进行理解,处分行为是受害人错误的认识和导致损失之间的纽带,即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处分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一行为是受害人因受到行为人的欺骗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出现的;二是这一处分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假如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受害人的处置行为并非因行为人的诱导在错误的认识下采取,则其不构成诈骗犯罪含义上的处置行为。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因两者之间缺乏因果性而不被认定为处置行为。

  第一,受害人在同行为人交流的过程之中已经识破了行为人精心编制的谎言,对事实有着充分的认识,但是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仍然对自身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进而导致了自身财产的损失。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从刑法角度讲可以看做诈骗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了一定的欺骗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对真实的事实情况产生了误判和错误的认识,但是这种错误的认识不是对基本事实的错误认识,而仅仅是对基本事实附随事实的错误认识。

  第三,行为人对受骗人进行了一定的欺骗,使受骗人产生了同导致自身财产损失行为联系不紧密的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的欺骗一系列行为不能够被认定为诈骗。

  四、准确定性诈骗行为——案例分析

  依据上文所论述的观点,本文认为案例之中刘某通过一元链接获取30万元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需要再次进行区分的是刘某所获取的30万元之中的一元部分构成诈骗罪。从自损犯罪的角度进行论述,刘某对金某进行了欺骗和误导进而使金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自身的一元财产进行了处置进而导致了自身的财产受到了损失。金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之中的自损特征。对于30万元之中剩余的部分,金某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刘某非法所得,且未对其资金进行处置,因此缺乏自损特征,不满足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同时对这一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可知,刘某在违背金某的意愿情况下破坏了金某对自身财产的占有关系,并重新使财产跟自身建立了占有关系,因此将30万元之中的其余部分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在本案之中刘某等三人获取2万2千元非法利益则是因为其虚构了游戏充值服务使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处置遭受了损失,这一犯罪过程符合诈骗犯罪之中的自损特征,因此将这一犯罪过程判定为诈骗罪是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理论的。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区分》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论文发表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区分

文章地址: http://www.zhichengyz.com/lunwen/falv/xingshi/41524.html

我们的服务
  • 稿件预审

    快速预审、投刊前指导、专业学术评审,对文章进行评价

    立即咨询
  • 润色编辑

    校对编辑、深度润色,让稿件符合学术规范,格式体例等标准

    立即咨询
  • 学术翻译

    适用于语句和结构尚需完善和调整的中文文章,确保稿件达到要求

    立即咨询
  • 文章查重

    数据库包括:期刊、文章、书籍、会议、预印书、百科全书和摘要等

    立即咨询
  • 期刊推荐

    让作者在期刊选择时避免走弯路,缩短稿件被接收的周期

    立即咨询
  • 稿件格式修改

    根据目标期刊格式要求对作者文章进行全面的格式修改和调整

    立即咨询
  • 协助提交稿件

    帮助作者将稿件提交至目标期刊投稿系统,降低退稿或拒稿率

    立即咨询
  • 投稿附言指导

    按照您提供的稿件内容,指导完成投稿附信(cover letter)

    立即咨询
职称驿站郑重声明

1、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需删除请联系本站在线人员!
2、本站服务全面,包括期刊推荐、论文发表咨询、出版社出书等服务,如有需要请点击在线咨询。
3、本站凭借多年的论文发表咨询经验,审核、发表成功率高。
4、本站在国际拥有多家自主经营出版社,出版服务有保证。

论文发表加急通道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马上联系学术顾问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

不要急哦,马上联系学术顾问,获取答案!

免费获取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