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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冤假错案的纠正推进司法公正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发布时间:2020-03-02 09:03:57浏览:

   摘要 公平正义的呈现比较多元,冤假错案产生原因更是多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呈现,要求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将问题无保留的呈现,彰显出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纵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入呼应公平正义的要求,需要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公正司法拓展容让空间;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的理念,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把关,对程序和法律适用负责。

  关键词 冤假错案 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 82

  《理论参考》本刊将孜孜以求,努力把《理论参考》办成一份有价值、高品位的理论刊物,使其成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理论思考和战略决策时可资利用的思想资源,成为广大干部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有益的精神食粮,成为各级党校、干校、高等院校和理论宣传部门的教学、科研、宣传工作者欢迎的理论读物。

  習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提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承载了党中央对民众的关切,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续重要的课题。

  一、对公平正义的回应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之义,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但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在话语体系中的概念框定其总是呈现出模糊性。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

  融合大陆与英美法系的经验优势,同时从中华法系中承继了基因的情感记忆,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断进行着有益探索。人民群众在情理法的传统语境下试图有效融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考量,而司法在民意、舆论的监督之下小心谨慎,司法裁判在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社会的可接受度之间执着于寻求公平正义的合理空间。围绕着公平正义的即时判断和纠结一直都在,因此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道路上要时刻保有清醒的认知。

  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过程中,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观念,有对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思考,有立足于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学派的公正追求。不同的理论学派和实践理性从不同方向和角度对公平正义进行概念诠释和类型划分,必然各有其合理性所在;然而在不同的条件和情况之下,公平正义会生长出其自身的个性,不能简单脱离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孤立的、抽象的理解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回到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之中。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这也是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所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民意的表达就会出现负面的能量释放,更难以期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进入本世纪以来,一系列的因为“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得以平反的重大冤假错案一方面在实现社会救济和抚慰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将公平正义的伤口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我们无奈的用迟来的正义显示出坚定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和勇气,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负面事件倒逼出的法治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更加在蓬勃生长。

  公平正义最后防线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止于此,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新时代的新矛盾对于法治领域提出一系列的新要求等待满足。但是司法供给总是落后于需求,2013年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383件,比前五年上升60.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比前五年上升58.6%。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增长相一致,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均在高位持续增长,这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出了挑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正义的时效性又会让公平正义面临质疑。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的改革深化完善的举措在推进,法治环境在持续向好;然而,一起又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不断的得到曝光,呼格吉勒图、念斌、聂树斌、张氏叔侄案等等。社会公众在纠结案情冤屈的同时,也或多或少的在积极思考案件产生的原因,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各级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一路披荆斩棘,公正正义一直是高唱的主旋律也少有杂音。于我们而言,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司法理念的犹豫:不想放过一个坏人

  正确的司法理念未能坚守。司法案件处理的流水线上本应该是一环扣一环,问题本应该逐项逐级得到梳理和发现,但是冤家错案还是产生了,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坚守正确的司法理念。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没有得到坚决的贯彻。“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可是因为并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于是部分案件实际上在证据本应排除、事实还不确定、程序可能违法的情况下仓促定性、着急定案。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未能确立。在刑事司法顶层理念存在犹豫的情况之下,刑事案件办理中总是存在方向性失衡,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合理,不能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机关“做什么饭”——无论是否夹生饭甚至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审判机关不能在最终起到总闸口的作用,公检法三机关层层负责也容易层层放水。

  (二)冤家错案的经手人:司法腐败或能力缺陷

  部分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理想信念缺失,作风粗暴、态度傲慢;也有部分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专业失准,对于案件的处理不能准确把关,案件质量不高,甚至于法有悖,错案出现;加之因为外界围猎和司法勾兑等种种因素的存在,为人民群众所诟病的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司法本应该对失衡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前述种种现象的存在,却固化和放大了已有的失衡,个别司法案件的处理明显背离法治轨道或者让法律与情理陷入撕裂的泥沼。

  (三)司法有时很无奈:被错误的民意胁迫

  一直以来,我国法治社会成长的还很稚嫩,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普遍停留在朴素的天理国法人情的阶段;然而,司法活动是专业性的活动,司法现代化的实现一直脚步匆匆,司法的权威树立却没能跟上这个脚步。司法与法治社会,本应该携手前行、融通生长的两者,在实践中的真实状态却是司法程序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不具备相应知识储备的群众之间存在鸿沟。在涉及到具体的司法个案时,部分群众只能是在接受到碎片化的信息和肢解后的事实之后人云亦云,难以感知到司法过程中释放的公平正义;同样也很难保持理性的中立,容易对司法产生误导和误伤。

  检索冤假错案的发生,经常会发现一个类似的情节,很多冤假错案之所以能产生,原因在于舆论压力大,受害人不答应,民众不乐意,司法机关在群情汹涌之下迫于压力不得不为。在民意被裹挟时,司法不能正确引导、合理疏通,而为了追求社会的可接受度,司法偏离了本来的专业独立的运行轨道,法律底线未能得到坚守,一时的妥协换来的是当时的事态平息,后果却是公平正义的永久伤痕。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方方面面,既有司法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来自司法面临的外部环境,围绕着理念、人员和民意所建构起来或者事实上既成的制度、体制、机制和法治文化在冤假错案的防范上未能筑起大坝,冤假错案于是产生。

  三、坚决纠正冤假错案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也因此,纠正冤假错案在不同的时空下永恒不变的成为焦点话题。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的关注和记载在史料中并不鲜见,有些个案经过演义和口耳相传而家喻户晓,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南宋时期宋慈著有法医学著作,取名即为《洗冤集录》,在冤假错案预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同时也印证着冤假错案在同期发生的实际可能。

  冤假错案更不是我国特有,作为司法的伴生物,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错案发生率为平均每年15起。美国的一项数据显示,自1989年至2003年全美共发现340名被无辜定罪的人。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发表研究报告甚至指出,在全美已经执行死刑的犯人中,有4.1%的犯人后来被證明是无辜的,也就是说每处决25人,就错杀1人。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日本菅家利和强奸杀人案、澳大利亚暗夜哭声案等重大冤假错案都曾经在各自国家轰动一时也震惊世界。

  从程序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尤其是如何对待已经存在的冤假错案是法治建设需要面对的问题;冤假错案应该怎么纠正,以什么方式得到纠正,这样的考题拷问着法治建设的决心和法治社会的良心。

  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这一目标将看似离民众很远的法治建设具象为一个个鲜活的实际案件,让抽象的公平正义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让依法治国走到实处。

  事实上,从冤假错案的产生到得到纠正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但是在具体的冤假错案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并最终得以纠正的同时,伤害的恰恰是当下的司法公信力,受阻的恰恰是公民当下法治信仰的生长,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本身就是剜肉疗伤。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冤假错案,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重大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的直接原因分为三类,即“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证据不足”。有学者对十八大之前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得以纠正的原因进行了分析,17起因“真凶出现”,3起因“亡者归来”而被纠正,全部样本案件都是因为极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而党的十八大以后得以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中,案件类型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占比大幅减少。有针对十八后发生的36起刑事冤假错案进行的实证分析发现,仅有5起原因为“真凶出现”,剩余29宗案件得以平反的原因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证据不足得以纠正的案件背后是法治建设从理念到程序的进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依法治国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已经显著改善,主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在养成。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这场革命正在不知不觉中迅速的铺开和燎原。

  总之,那些因为“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证据不足”而得以平反和纠正的冤假错案彰显了社会救济和抚慰的功能,但也将公平正义的伤口血淋淋的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民众在强烈的冲击之下,情感上受到高频的打击,对司法的公信力更加质疑,对法治建设更加彷徨。在这样的情境之中,很容易生出错觉,那就是公平正义很遥远。但事实恰好相反,中央要求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将问题毫无保留的予以呈现,彰显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推进,法治氛围正在养成,司法在由内到外的得到调整和滋养,法治社会在过程中得到浸润。事实是,公平正义它就在我们身边自然蓬勃的生长。

  四、持续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要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就要持续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这需要司法的正面迎战。司法本身需要进行深刻调整,法治社会的建设也需要深度调整。事实上这样的调整从党中央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始就已经行进在路上。

  (一)把好刑事案件的总闸口:以审判为中心

  在所有引发民众对于公平正义进行质问的案件中,首当其冲的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对冤假错案人人有责但无人负责,因此必须改变之前事实上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针对性手段,它的目标和成果在于落实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作为总闸口,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的理念,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把关,对程序和法律适用负责;以庭审作为“出厂质检”,按照质量倒推,进行责任倒排,以责任倒逼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实现;既依法惩治犯罪,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要选出合适的人,保持适岗性。当前,司法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截止2017年7月全国遴选出员额制检察官87284名,截止2018年底遴选产生12.5万名员额法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的培训来强化司法人员的政治意識,坚定司法人员的理想信念。司法人员应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层面理解和定位司法事业,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要保证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在以员额制改革实现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赋权之后,要更精准的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要继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继续以制度、机制、体制的配套跟进保障司法人员用权。以司法公开、智慧司法的具体举措来实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经营司法便民利民的细节来打造有温度的司法,以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来实现对司法办案质量的倒逼。

  (三)拓展司法容让空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社会各界对公平正义的关注度一直在持续提高,每一宗司法案件的办理都被放置在聚光灯和显微镜之下,任何负面影响都存在被无限放大的可能性,对于细节的误读或忽略更直接影响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接收,因此对于司法的合理容让倒逼法治社会建设的纵深推进。

  良好的民意表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所在。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认识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公平正义的定性也会模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因此需要型塑群众的法治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彰显对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推崇。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要着意引导民众对司法裁判本身牢固树立敬畏意识,裁判的公信力本质上不是来自于质疑后的被验证,而是根源于裁判之上加持的司法权威。

  冤假错案要牢牢防患和避免,公平正义要持续实现,这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设计之下,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道路的铺设和目标的达成,从终端来看需要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司法体制畅顺以营造公平正义养成的空气和土壤,需要以员额制和配套制度选出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队伍,需要规范公开的司法程序直接生产司法产品,需要司法责任制的施行以制约、救济和监督;产品线前移,还需要法治社会的蓬勃生长,拓展司法的容让空间,让司法权威成活更容易、生命力更强盛;而法治社会的育成,有赖于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优质的立法产品,有赖于法治政府的宽容、支持和保障,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生长在法治建设的每个细胞之中,承载在每一项法律制度和每一个执法决定中,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自由流淌,公平正义会被轻松感知。

《以冤假错案的纠正推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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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以冤假错案的纠正推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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