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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论文发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农业经济科学论文发布时间:2019-09-18 09:56:20浏览:

   摘 要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路径之一 ,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 结合地方实践的实证考察 ,发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 ,尚存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模糊 、集体股存废之争 、股权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之争等法律问题 。 未来理想的制度设计应该是 :明确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定化路径 ,用公益金代替集体股 ,可采用静态管理模式 ,并最大化充实集体成员股权权能 。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成员资格 ;静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 :D922 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33X(2019)05-0025-04

农业经济

  《农业经济》(月刊)创刊于1981年,由辽宁省农业经济学会主办。本刊办刊宗旨: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领导机关宏观决策服务,为农业经济学科建设服务。读者对象为从事农经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大专院校经济类专业师生。

  农村集体土地股份权是农民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享有的权利 ,包括每年的分红等收益权利 ,以及股权继承 、转让 、抵押等其他权利 。 以前农村集体是封闭的 ,成员也是固定的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农村集体变得开放且成员在不断的流动 ,集体成员的变动之股权份额应如何调整 ,从而引发股权管理是静态管理模式还是动态管理模式的问题 。 从字面理解 ,动态管理是一个相对浮动的状态 ,股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资产量化的 ,户内人口发生变化 ,在动态管理方式下每户的股权也将有所调整 ,而在静态管理模式下 ,则无所谓家庭内部成员人口的增加或是减少 ,成员死亡 、户籍注销或者是退出农地承包 ,农村集体成员的股权都不变 ,也就是说 ,股权一旦进行量化分配到户之后 ,就将长久不变 。

  动态管理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个人为单位的 ,只要有人员变动 ,组织内部的其他人的股权将随之变动 ;静态管理模式是以户为单位 ,与个人的变动无关 ,不会因为家庭成员变动而影响农村集体成员的股权 。 这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也会带来股权权能的变化 ,动态管理模式下农民股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在此状态下的股权抵押 、担保等其他权利的功能也无法全部发挥 ,农民每年的分红也是不确定的 ,这是不利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 。 而静态管理模式下的股权是长久不变的 ,农民的收益是稳定可期的 ,可以避免因股权的不断调整而激发组织内新的矛盾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 ,不能完全由集体自行决定 ,应当有适当的公权力干预 ,以及一定法律规定的限制 ,在此限制内 ,各集体可以根据地方特色自行确定 ,如此既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 ,又能体现公权力的宏观调控机制 。 在此基础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确定的法定化路径 ,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借鉴法律上的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原则 ,对于特定事实获得成员资格的既有成员 ,通过法律对他们的身份及其权利进行确定和巩固 ,对于之后新成员身份的确认 ,就按照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确定 。 第二 ,采取自愿原则 ,成员的加入应以自己申请为必要条件 ,不申请则不予以确定 ,而后集体进行

  决议 ,在此基础上成员配偶 、子女拥有优先权 。 第三 ,成员身份消灭的路径应等同于成员身份确定的路径 ,比如 ,若成员是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 ,那么就以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义务为标准 ,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被除名 ;若是因农村土地的经营行为加入的 ,那么没有再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成员就应当被除名 。 简言之 ,就是当初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已不再存在时 ,成员的身份也将随之消灭 。

  目前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 ,主要考虑的是集体股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村公共服务开支 ,如果村集体废除了集体股 ,那么这部分的公共服务开支将没有经济来源 。 但从各地改革的做法和经验来看 ,如果保存集体股 ,将会滋生很多的弊端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累积 ,以及集体成员结构的复杂性 ,再次的股权改革困难将会比现在更大 ,集体股分解后再重新确权极易产生新的矛盾 ,从原则上来讲 ,集体股不应该被设置 。 但如果不设置集体股 ,那么由集体股资金来支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经营费用又将如何解决呢 ?

  不可否认 ,集体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所担任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换个角度来讲 ,如果有某种功能完全可以胜任这项角色 ,那集体股就变得可有可无了 。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与公司有着相似之处 ,于是 ,可以借鉴公司制提取公益金的方式来替换集体股[5 ] ,公益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可以参照公司制中企业的公益金的提取模式 。首先 ,将公益金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定公益金 ,另一类是任意公益金 。

  法定公益金应当在法律中作明确规定 ,提取比例就按照各地集体股限额的规定 ,毕竟公益金是为了替代集体股而存在的 ,必须要起到集体股该有的作用 。 在法律中还应当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已经提取的但还没有使用的法定公益金 ,可以授权给组织的代表大会 ,以民主的方式将这一部分权益再次分配给社员 。 任意公益金就由集体组织自主决定 ,也就是由合作社中的社员民主讨论决定任意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 这样既有稳定的保障集体公益的经济来源 ,又能够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运用集体财产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就实行“确权到户 、户内共享 、社内流转 、长久不变”的股改方略 。 “长久不变”就是静态管理最为直接的体现 ,不因家庭成员户籍 、人口发生变化而调整股权 ,农民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长久可期的股权收益 ;“户内共享”是指这种管理模式以户为单位 ,同时也体现了股权权能中的继承权 ;“社内流转”是指这项股权是允许流动的 ,但限制股权流动的范围以及股权流转的份额 ,股权流动仅在集体成员之间 ,而股权流转的限额是不能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 ,因为如果这样做 ,就丧失成员资格了 ,丧失了成员资格就表示无法实行股权的权能 ,也无法参与分红 。 这样的话 ,对于普通的农民来说 ,会有可能影响到其基本的生活 ,而对于拥有一定权力的管理者来说 ,很可能会使某些不良分子逃避处罚责任 。 不仅如此 ,成员拥有的股权份额也不能超过法律或章程上规定的比例 ,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部分决议都是通过集体讨论 ,然后投票决定的 ,那么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来看 ,若某一人或几人拥有绝对的股权 ,就会出现“一言堂”现象 ,不利于管理和监督 ,容易滋生矛盾甚至是犯罪 。

  参考文献 :

  [1] 高飞 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研究 [J ] 中.国不动产法研

  究 ,2018(1) :3-19 .

  [2 ] 高海 ,杨永磊 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股改造 :存废二元路径 [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1) :114-122 .

  [3] 童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困境和法律构造研究 [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8(5) :110-116 .

  [4] 黄延信 让.成员民主决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 [J] 农.业经

  济与管理 ,2018(4) :5-10 .

  [5] 吴春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J] 法.学杂志 ,2016(11) :45-50 .

《农业经济论文发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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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农业经济论文发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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