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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贸易论文发表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贸易论文发布时间:2018-08-15 10:18:17浏览: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东盟国家表现出更加高涨的热情。投资者进入东盟国家,将面临不同程度上的法律问题。由于东盟各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同,外资立法的发展也不一致。为此投资者需作出不同的应对措施。文章通过分析东盟各国间存在的法律及制度问题,对投资者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帮助投资者预防和规避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投资。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经济期刊,主要宣传和普及WTO有关规则,研究我国入世之后的相关问题,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关的决策和资询,其中有些重要文章的建设已被国家有关部委吸收秉纳,产生了较好的影吶。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 从图中不难看出,除2008年经历金融危机后我丝绸之路”的简称,意在对历史传承的同时加强与 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下降了180亿美元与201 4年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201 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 我国经济脚步放慢之外,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都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 呈不断上升趋势。随着双方在各自的贸易往来中地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 位的不断上升,东盟连续几年成为中国的主要贸易我国投资者对东盟国家的投资热情不断升温, 伙伴之一。而从东盟的角度出发,我国亦是连续几年各国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东盟连续几年成为我 成为东盟最主要的贸易伙伴。这种双赢的合作局面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而我国亦成为东盟最大的 将促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东盟,加大对东盟各国的贸易伙伴。

  投资规模,进而改变传统的贸易模式。随着我国投资者对东盟国家投资力度的不断加 (二)主要贸易伙伴大,投资者们在进入东盟市场的同时将会面临更为 我国虽然与东盟各国均有贸易往来,但是却过复杂的法律环境以及东盟各国间的法律约束。就现 度集中在东盟的其中六国,即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今东盟各国的法律坏境,投资者如何妥善处理即将 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以及越南,我国与东盟六国面临或已经面临的法律问题,如何根据这些问题规 的贸易总量占与东盟贸易总额的95Z以上。①近几避风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年,我国投资者对东盟其他国家也开始关注起来,投资规模辐射到东盟更多的国家和地区。

  一、目前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现状

  (一)贸易规模

  自2002年我国与东盟各国签订《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起,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贸易总额从2003年的782.52亿美元增长到201 5年的4720亿美元,总体贸易额增长了接近6倍。致才能宣判结果。这样的做法避免了国家间为了彼此的利益会对某些国家的企业采取不公平的判决,使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也得到东盟成员国的认同与尊重。

  (二)加强企业法律意识

  我国企业在进入东盟国家市场之前大部分都研读过所进入国家的基本法律,但是一些东盟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大部分由本国文字书写,翻译成中文的法律条文只涉及一些基本条例,不够完善,很多企业对投资国的法律一知半解,或者对于已经翻译过来的法律条文也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加快东盟各国法律条文的翻译进度,加大企业间法律条文的学>-j力度,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另外,某些企业在法律面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这种原因造成的风险其实是可以提前预防和规避的。

  (三)政府机构的有效引导

  在企业进入东盟市场的投资过程中,我国政府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提供东盟成员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政策规定,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在企业的投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目的的,而不是在正常办案程序外对办案部门的“检查”,所以赋予案管部门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进行整体监督更有助于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流程监管工作由“事务性”向“精准化”方向开展

  应该转变工作理念,由事务性工作向精准化方向开展该项工作,重点开展“个案监管”和“重点案件监管”工作。一是对类案进行监管。通过案管部门的流程监管来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某一类案件的倾向性问题,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效能。二是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监督。比如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或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案件以及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特定案件,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杜绝案件瑕疵。

  (四)提升监管权限。化解监管难题

  案件流程监管在设立监管专业团队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提升监管权限。如对于一般的自侦案件,需要在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赋予流程监管员介入监管的时机,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程监管整个办案流程是否严格依法开展。对于需重点监管的“重点案件监管”还应进一步提升级别监控权限,如对于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暴力性犯罪案件,可将案件监管权限提升至检委会级别,让其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专业性分析,确保案件的司法工作,达到重点监管目的。

  (五)完善监管结果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办案质量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即将实施,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流程监管工作将被排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案管中心在案件流程监管中发现违纪违法的线索,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以及办案人员不依照规定接受流程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同时,负有流程监管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不当履行流程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动态监督,借助案件管理平台形成多方位监管体系

  坚持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即时、动态监管,借助案件管理平台形成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案件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建议在案管中心主导下,在各业务科室设专职流程监管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反馈不规范问题,并将案件流程监管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促进及时发现并纠正案件流转不规范问题。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监控相结合,建立纠偏纠错防控机制,对各业务线重点办案环节进行实时跟踪监控。改变以往程序性卷宗质量评查模式,在实现办案节点全覆盖监管的同时,对每件案件进行适时专项、重点、随机质量评查,发现问题即时责令整改。

  四、结语

  面对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影响,以及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我国投资者进入东盟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我国企业对东盟国家企业投资力度的加大,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变得尤为突出,亟须得到有效、公平的解决途径。本文通过分析东盟成员国间的法律法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以上建议,从而使投资者有效地预防和规避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减少争端,让投资落实到更有效的地方。

《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贸易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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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贸易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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