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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新科技管理要点须知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证券论文发布时间:2017-12-20 11:43:18浏览:

   经济建设发展中证券市场有一定的作用,这篇证券论文就讲述了证券金融企业运作模式对比及影响事项。本文选自:《证券导刊》,《证券导刊》经管类国家级期刊投稿,正式创刊于1999年,由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以倡导理性投资为己任,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全新的专业证券资讯和研究服务,致力于打造中国资本市场具有良好品牌价值的证券媒体,成为领导投资变革时代的主流力量。

证券导刊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关键词:证券金融,证券管理,证券发展,证券论文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

  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

  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

  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

  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

  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

  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

  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证券金融新科技管理要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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