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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有效性分析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发布时间:2012-11-27 10:48:46浏览:

  摘要: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使全国各城镇能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如火如荼,但保障性工程的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资金缺、利润低等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基本建设程序得不到保证,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人员投入、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出现。怎样做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什么样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更适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成为了我们要深思的问题,而相对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式和科学技术,适应现代化高速发展的创新方法,是必须要存在的。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创新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种种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是3600万套,实行这一任务意义重大,这既是经济任务也是政治任务,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保证,更是民生的保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的,就是能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能“住有所居”,是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能够改善,这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在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之中,我们要本着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的目标,建设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工程。

  然而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殊性: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资金缺、利润低,决定了基本建设程序得不到保证,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投入、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等;有些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还有偷工减料、转包分包、违法征集、私刻公章逃避总公司监管等现象的出现,致使工程质量低下。

  1.1基本建设程序得不到保证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它的特殊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着很大压力:工作量大、工程分布广、工期紧、征地难、计划开工率跟不上、工程竣工率效果不理想;加上征地难、规划滞后、招标投标工作时间长等与各级政府要求的开工率和竣工率存在明显冲突。为了能够完成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往往在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报建报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全的情况下就盲目施工,造成各个环节工程质量监管的缺失,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将质量监督部门看做“绊脚石”,不允许监督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来规避正常的工程质量监督。

  1.2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欠缺

  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发放债券及银行信贷等。然而,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通过发放债券及银行信贷所能融到的资金也低于预期,导致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欠缺问题。

  1.3建设单位积极性不高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使得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住有所居”,其分配管理制度受到严格控制,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侯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制度没有得到建立和完善,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得不到市民的信服。这些机制、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造成举报投诉、弄虚作假、变相福利分房以及质量投诉等问题的不断出现,面对这些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不知所措,无从管理,加上迫于各级政府的问责压力以及利润的受控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受到阻碍。

  1.4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

  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规范与否,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大影响。对于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也结合地方实际,充分挖掘潜力,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准入、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工程参建各方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违法分包转包,监理单位质量监理把关不严,检测单位出具假报告等现象屡屡出现;为了规避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总公司的监管,有些分公司、项目部甚至伪造公章,逃避监管。

  1.5工程实体质量通病多

  相对其他工程项目而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造价比较低,开发商的利润受到严格控制,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不规范,造成工程存在许多质量通病: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砌体墙面平整度、垂直度不满足施工规范要求,砌体砂浆灰缝厚度控制不严、砂浆饱满度差,屋面、卫生间漏水现象不断出现,水电线管安装不规范等。有些项目还使用“瘦身钢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新房成“危房”。

  2、监管体制的创新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 影响涉及方方面面。但经过多年的研究和经验,可以知道:把工程质量管理好, 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监管, 二是建设单位负责, 三是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生产者负责。从现有的建筑市场规则中,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而至实际的规则实施中也存在许多严峻的考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还存在。而且作为影响民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更应该是政府监督的重点,所以,政府要下硬功夫、真功夫完善监督制度,发挥监督管理机构体系的作用,而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

  2.1完善政府监督制度

  虽然我国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缺乏实用性等,所以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之中,要将各方的责任具体在条文中,同时应使执法程序明确,严格规范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严格把质量关,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控制之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从而保证安居工程的质量。

  在监督制度的制定中,应该坚持实用原则,注重可操作性,遵循实践第一,寻求实践的规律,然后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实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法律、法规的形成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推动实践的继续进行。科学客观的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政府监督部门科学决策的基础,如果缺乏评价体系,执法的准则和尺度就难以把握,难以保证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评价机制研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能力评价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能力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才能保证政府部门的监督人员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多借鉴国际市场的规律,学习其建筑质量监督方面的关法律、法规,注重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完整性,更有效的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

  2.2发挥监督管理机构体系作用

  在履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用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政府监督地位。使政府的监督工作与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完全分开。二是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在监督的过程中,要知道应该关注的重点是什么,不能面面俱到,否则到最后什么都没有做好。三是充分发挥现有质量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关键取决于一线监督人员的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和素质,因此,应当设置监督人员激励机制,建立监督人员的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和分级管理机制,通过考核监督员的工作能力,合理划分监督人员级别,并辅之以经济待遇,通过激励制度来提高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服务意识。

  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中,要加大层级监督检查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查办和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查处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解决轻重不分,治标难治本的问题。

  2.3通过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效率,必须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创新运用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化。在工程建设当中,信息化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分工不同,责任也并不同,但是其目标是一致,就是把工程保量保质的完成,向市民提供合格的工程。有关试验、质量检查等数据资料应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各方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信息资料,共同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预防或补救,也可以通过试验数据进一步优化设计,在施工过程之中,及早解决所存在的隐患;也方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所产生质量数据进行登记、储存、分析;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

  2.4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作为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建设、工商、质量监督局等部门,这些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然而,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这些部门各自的职责来看,工商部门可以对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行检查;质量监督局可以对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情况检查;而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可以到工程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开展质量专项检查。但是,从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到使用的过程当中,这些建筑材料、设备已经经多次周转,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原始性”,仅仅靠单个部门的执法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从源头抓起,加大对建筑材料、设备的检查督查力度,严把质量关,坚决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到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合格;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创新体制有效性分析

  为了切实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让老百姓真正住上放心房、满意房,政府部门严格实行政府监督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政府工作的便民、利民原则,凸现政府工作的服务职能。在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地方证券等形式来加大资金的来源和投放力度,促使建设单位在各种政策体制的约束之下,更积极的投入工程的建设之中。促使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尤其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程序化,严格了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模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同时也为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提供了依据。

  4、结束语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层次多、范围大、角度广,它不仅仅是建设主管部门一个部门就可以建立起来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要建立这样的机制,还需要做很多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也需要一定的实践来进行摸索和总结。

  参考文献:

  [1]潘延平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思考[J] 建筑施工 2009(12):1100-1103

  [2] 吴神宗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影响分析[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12上):47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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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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