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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质量状况研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发布时间:2019-05-30 10:04:18浏览:

   根据婚姻质量概念内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构建婚姻质量量表。利用合肥市独生子女问卷调查数据,采用卡方检验,从婚姻主观感受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描述分析独生子女婚姻质量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性。得出:九成独生子女对自己婚姻状况、配偶、夫妻关系满意,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主要表现在婚姻满意度和婚姻内聚力方面,但在客观行为方面二者差异不大。借助聚类分析,研究还发现,个体婚姻满意度各指标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效应。社会上有关独生子女难以适应婚姻、更倾向闪离等没有现实依据。

中国人口科学

  《中国人口科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主办自创刊以来,发表了大量有影响、高质量的理论文章,及时反映人口与劳动领域及交叉学科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是各界人士了解人口学发展的重要窗口,它为国家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理论信息和对策。

  1 导言

  西方对婚姻质量的研究,起源于婚姻调适,即配偶双方确立在新家庭中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的过程。但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界定,导致概念混乱,最后 klein(1973)建议用婚姻质量概念替代婚姻调适。

  根据百度百科,婚姻质量是指已婚者对自己婚

  姻的感性认知和体会,对配偶及婚姻关系的态度和看法,每对夫妇的婚姻质量就是他们对自己婚姻的幸福和满意程度。笔者认为仅以主观感受来界定婚姻质量显然不妥,对于某些婚姻期望值较低的人,尽管婚姻生活不好,但其自我评价可能较高,例如一些自身条件不好的人,唯一的期望就是找个妻子,尽管妻子对其态度不好,但他也心满意足。再如,一个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出轨,而不知情的妻子

  也感觉婚姻满意度较高,而在众人眼中此婚姻已岌岌可危。这说明,个人对婚姻的主观感受往往不可靠。对配偶态度不好、婚内出轨等等,我们称之为婚姻行为,当出现此类不良婚姻行为时,往往被认定婚姻质量不高。说明婚姻质量的内涵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主观评价,而且还包含婚姻期内客观婚姻行为表现。

  产品的质量是产品的特殊性能以及满足客户的需求程度。产品质量高,无疑是指产品的客观性能好,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需求。鉴于此,笔者认为,婚姻质量也包含婚姻性能以及婚姻满足当事人的程度。婚姻性能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婚姻互动行为及方式、婚姻内聚力等,一个正常婚姻产品理应具有这些特性。而婚姻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主要包括物质生活需求、性生活需求、情感需求等。

  因此,婚姻质量是指婚姻主体婚姻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婚姻主体对婚姻的评价。婚姻主体的主观评价也是婚姻质量不可缺少的内涵。因为,即使婚姻行为表现很好,表面上夫妻双方关系融洽,但这是不是他想要的婚姻,只有他自己知道。现实中,人们经常发现,大家心目中的模范夫妻,突然出现危机或者离婚了,就是这种情形。人的行为具有伪装性,人往往会按照社会的期望去设计自己的行为。纯粹依据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婚姻质量,往往也会导致误判。一个内心不想要的婚姻,无论其表现如何,都不是一个高质量的婚姻。

  关于婚姻质量的测量,国外有婚姻调适测试量表 (MAT)、双方调适量表(DAS)、婚姻满意度量表(MSS)、婚姻质量指标(QMI)、堪萨斯婚姻满意度量表 (KMS)。婚姻调适测试量表于 1958 年由 Locke, H.J.and K.M. Wallace 提出,该量表仅测试夫妻中的一方,共有 15 个测试项目。双方调适量表更多的是从夫妻的一致性以及双方共同参与活动方面设计测试项目,共有 32 个测试项目。通过因子分析, 32 个项目归为夫妻一致性、关系满意度、双方内聚力、情感的表达四个因子。[1] 婚姻满意度量表由Edwards (1957)提出,该量表有 48 个测试项目,采用五个刻度,是只有一个维度的测试量表。[2]婚姻质量指标由 Norton 于 1983 年提出,由 6 个测试项目,分别为:“我们有一个美满的婚姻”、“我和配偶的关系相对稳定”、“我们的婚姻是强固的”、“婚姻

  关系让我感到快乐”、“我真实地感到自己是婚姻团队的一个组成部分”、“我的婚姻总体来说很幸福”。[3] 堪萨斯婚姻满意度量表是由 Spanier 于 1976 年提出,该量表测试项目最少,仅有 3 个,分别是:“你对你的配偶满意吗?”“你对丈夫作为配偶满意吗?”、“你对你和丈夫的关系满意吗?”[4]

  中国对婚姻质量的研究较晚,成果也较少。李银河(1996)年制作量表对北京市婚姻质量进行调查,该量表从 7 个方面设计测试项目。[5] 张贵良(1997)采用美国明尼苏达婚姻幸福量表,从婚姻满意度、夫妻交流程度、角色平等性三个维度设计量表,共 24 个测试项目。[6]卢淑华(1996)年从对配偶的评价、对夫妻相处的评价、对婚姻美满的评价三个维度设计量表。[7]徐安琪等(1996)从婚姻关系满意度、对配偶的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性生活质量、婚姻互动、夫妻内聚力六个方面设计 33 个测试项目,测试结果经因子分析,得出夫妻关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夫妻内聚力、性生活质量、婚姻生活情趣、夫妻调适结果六个因子。[8]该量表前二个因子为婚姻主体的主观评价,后四个因子为婚姻行为客观表现,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主观评价与客观行为相结合的婚姻质量量表。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本研究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工具价值。本研究编制婚姻质量量表的原则有四:一是项目尽可能少,便于调查。二、测试项目充分反映婚姻质量的内涵,效度足够高。三是充分吸收前人已验证的测试项目。四、量表中做到主观感受与客观行为表现相结合。

  通过对各种量表的分析,我们发现:婚姻满意度量表、婚姻质量指标、堪萨斯婚姻满意度量表中,均涉及对婚姻总体评价、对配偶的评价、对婚姻关系的评价三个测试项目,虽然徐安琪等的研究中没有直接设计这三个测试项目,而是将婚姻关系、对配偶的评价分解为 10 多个测试项目。本研究出于简便考虑,直接设计这三个比较概括性的项目。另外增加了徐安琪研究中的性生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家庭收入满意度三个测试项目。夫妻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性需求也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认为最低层次的生理需求,性生活是婚姻一个重要特性。本研究放弃了婚姻互动(婚姻生活情趣)因子,因为中国人感情表达比较木讷,

  家庭生活中很少有“我爱你”、“亲爱的”此类表达,结婚后亲呢行为不多,尤其是有了孩子后与父母同住,更不敢轻易做出亲热行为。本研究保留了徐安琪量表中的三个极端互动行为:吵架时是否动手、吵架时是否忍让、吵架时是否威胁离婚,作为客观行为描述。故本研究的婚姻质量量表包括婚姻主体对婚姻的主观评价五个测试项目以及夫妻之间动手行为、威胁行为、忍让行为三个客观行为表现。

  2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合肥市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22 - 32 周岁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具有合肥市户籍的已婚人口。调查由课题组与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统一组织。根据研究需要,本次调查确定样本结构比例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比例为 5:5;男女性别比例 5:5;样本总量为 2000 个,其中已婚独生子女 1000 个,其中独生子和独生女各 500 个;已婚非独生子女 1000 个,其中非独生子和非独生女各 500 个。调查范围涉及庐阳区 10 个街道,蜀山区 8 个街道,包河区 7 个街道,在督导员的指导下,有计划生育专干对 22-32 岁已婚独生子、非独生子、独生女、非独生女调查对象进行排序,按照分配的样本量确定抽样比,最后按照抽样比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回收问卷 1948 份,有效问卷 1726 份,无效问卷 222 份,主要是因为年龄不在调查范围,少数由于作答遗漏较多,问卷有效率 86.3%。独生子女 899 个,非独生子女827 个,分别占 52% 和 48%。

  3 已婚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分析

  3.1 已婚独生子女对婚姻总体满意度状况

  对婚姻满意度测量,不同学者设置不同的量表,主要包括配偶、夫妻关系等细项,难以得到个人对婚姻的综合评价。本研究设置个人对婚姻总体评价选项,便于了解婚姻主体对婚姻的总体感受,也可以发现总体满意度与细项之间的关系。无论独生子还是独生女,各个群体对婚姻状况满意的占到 90%,对婚姻感觉一般的在一成左右,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很少,都不到 2%。独生子与非独生子的婚姻总体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独生子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见表 1)。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独生子表示非常满意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超出 6 个百分点,比较满意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 3.6 个百分点,但二者满意比例之和非常接近。

  3.2 已婚独生子女对配偶的满意度状况

  90% 的独生子对配偶满意,89% 的独生女对配偶满意。无论是独生子还是独生女,尽管他们对配偶的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主要表现在非常满意比例上,但都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差异不显著。

  独生子对婚姻总体评价显著高于非独生子,主要优势在于物质生活满意度和家庭收入满意度,而在对配偶满意度、夫妻关系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度方面与非独生子无显著差异。独生女在婚姻总体满意度、配偶满意度、婚姻关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家庭收入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度上皆高于非独生女,均在 0.1 以上水平显著。

  4 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调适状况分析

  4.1 已婚独生子女夫妻冲突时动手状况

  无论哪类群体,夫妻冲突时,发生家庭硬暴力的都不到二成,八成以上的家庭采用冷处理方式。细分来看,独生子家庭冲突时动手的比例最低,约15%,其中独生子动手的比例为 3.67%,配偶动手的比例为 5.28%,双方都动手的比例为 6.65%。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家庭冲突差异显著,主要表现在,独生子的动手比例略微高于非独生子,非独生子动手的比例只有 2.16%,但其配偶动手的比例达到10%,几乎是独生子配偶的 2 倍,非独生子在家更多的成为暴力的对象。

  4.2 已婚独生子女夫妻冲突时威胁状况

  冲突时是否威胁离婚,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存在显著差异,非独生子夫妻更易威胁。独生子威胁离婚的仅占 0.92%,而非独生子为 1.89%,明显高于独生子。另外独生子与非独生子配偶威胁也存在较大差异。独生子配偶冲突时威胁离婚的有6.44%,而非独生子配偶威胁的比例达到 10.27%,也显著高于独生子配偶。独生子夫妻冲突时双方都威胁离婚的比例为 5.75%,而非独生子夫妻达到8.38%,也显著高于独生子夫妻。据此,独生子夫妻单方或者双方威胁的比例都明显低于非独生子,婚姻关系更为稳定,双方都不威胁的比例比非独生子夫妻低 7.5 个百分点。

  5 城镇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质量评价

  五个主观评价测试项目采用五分法: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分别赋予分值1、2、3、4、5。客观行为中的动手行为,分为都不动手、男方动手、女方动手、双方都动手,分别赋予分

  5、3、3、1,因为我们暂且分不清究竟男方动手还是女方动手更具有婚姻破坏性,我们将此二种行为给予同样的赋值 3 分。威胁行为分为都不威胁、男方威胁、女方威胁、都威胁,分别赋予 5、3、3、1 分。夫妻之间冲突时的忍让分为都忍让、男方忍让、女方忍让、都不忍让,分别赋予 5、3、3、1 分。

  6 结论与讨论

  (一)婚姻质量内涵三个维度。虽然学者们多以主观感受和客观行为表现来测量婚姻质量,但客观行为分为两个维度,分别是婚姻分离力、婚姻内聚力,前者是破坏性行为,此类行为越多,婚姻质量越低;后者是建设性行为,此类行为越多,夫妻关系越好,婚姻质量越高。笔者认为其他学者提出的婚姻生活情趣维度,与中国本土文化不一致,难以反映中国婚姻质量真实情况,徐安琪得出仅 8% 的人满意于夫妻情趣,这也说明此指标客观上降低了中国人婚姻质量。

  (二)中国人婚姻主观感受好于客观行为表现。虽然有些婚姻客观行为表现不尽如人意,但婚姻主体依然满意自己的婚姻。中国传统倡导“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做婚姻评价时,往往更念及对方的好处。客观行为中内聚力好于分离力,较多年轻夫妻在冲突时情绪控制力较弱,往往作出过激行为,但事后更多的能主动反省,宽容忍让对方,这也成为一些家庭习惯性夫妻冲突模式。

  (三)九成独生子女对自己婚姻总体状况、配偶、夫妻关系满意。独生子女对婚姻总体状况满意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而对配偶满意度、夫妻关系满意度与非独生子女没有显著差异。超过七成独生子女对物质生活满意,独生子女物质生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近六成独生子对家庭收入满意,独生子女家庭收入满意度超过非独生子女。近八成独生子女对性生活满意,独生子与非独生子无显著差异。独生女与非独生女差异显著。综合来看,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聚类分析表明:配偶、婚姻、双方关系、物质生活、性生活等婚姻满意度高度一致,相互之间高度关联。婚姻满意度存在显著马太效应,幸福的婚姻几乎各个方面都很好,而不幸福的婚姻几乎各个方面都不满意。对于这些不幸福婚姻,伴随物质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下,婚姻解体可能是其最后的选择,也应该对此类家庭施加帮扶,助其渡过最艰难时期。

  (四)独生子女婚姻调适与非独生子女差异不一。独生子夫妻婚姻调适优于非独生子,独生女夫妻婚姻调适与非独生女无显著差异。独生子冲突时动手、语言威胁两个方面与非独生子存在限制差异,优于非独生子,而在忍让方面与非独生子无显著差异。独生女在冲突时动手、语言威胁、忍让三个方面与非独生女都没有区别。独生子夫妻冲突原因与非独生子夫妻没有显著差异。家务劳动是独生子女夫妻发生冲突的最主要原因非独生子女也不例外,这是时代以及这代人共同的特点,不能简单地将生活自理能力、不愿做家务的帽子扣在独生子女的身上。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家务分工对独生女影响更大,独生女无论在教育还是职业上具有更大的优势,不愿接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在此领域引起更多的家庭冲突。

  (五)独生子女对婚姻评价客观。独生子女对婚姻总体的评价与对配偶、对夫妻关系评价高度一致,而与物质生活、家庭收入评价相差较大。婚姻主体在对婚姻评价时更看重配偶和夫妻关系,看轻

  物质生活和家庭收入。独生子女一代并不是把婚姻当成工具,而是更注重个人品质、夫妻情感,这也是爱情的本质含义,也说明绝大多数婚姻是以爱情为前提和基础的。虽然本研究独生子女物质生活满意度高于徐安琪的研究结果,但满意比例依然不高。并且物质生活满意度和家庭收入满意度是所有评价中最低的,虽然条件好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但年轻的独生子女夫妻依然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或者说,家庭对收入的追求是无止境的。

  (六)独生子女婚姻质量高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婚姻质量的优势分布于主观评价和客观调适,而独生女婚姻质量的优势集中表现在主观评价方面。独生女虽然对自己的婚姻评价较高,其个人在教育和职业上的优势进一步延伸至婚姻家庭,选择的配偶也更加满意,但其在家庭中行为表现并无优势。也说明,女性往往更注重对婚姻的感性认识和主观评价,难以在婚姻内部做到言行一致。独生女配偶对婚姻是如何评价,独生女对配偶的高度评价能否换来配偶对其的高度评价,本研究未做调查,这是下一步研究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 Locke,H. J. and K. M. Wallace. Short Marital-Adjust-ment and Prediction Tests-Their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J].Marriage and Family Living,1959,21(3):251-255.

  [2] Edwards,A,L.Techniques of Attitude Scale Construc-tion[M].Newyork:Appleton-Century Crofts,1957.

  [3] Norton,R. Measuring marital quality:A critical look

  at the dependent variable[J].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83(45):141–151.

  [4] Spanier G B. Measuring Dyadic Adjustment: New Scales for Assessing the Quality of Marriage and Similar Dyadic[J]. Journal of Marriage & Family,1976(6):121-146.

  [5] 李银河《:北京市婚姻质量的调查和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2):60-66

  [6] 张贵良,雷韬,梁海梅. 婚姻幸福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

  [J]. 社会学研究,1996,(4):106-116

  [7] 卢淑华,文国锋. 婚姻质量的模型研究[J]. 妇女研究论丛,1999(02):8-16

  [8] 徐安琪,叶文振. 婚姻质量:度量指标及其影响因素[J].

  中国社会科学,1998(1):144-159.

《城镇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质量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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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城镇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质量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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