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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年历史经验与发展规律研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历史论文发布时间:2019-07-15 10:08:41浏览:

   1840 年鸦片战争揭开近代中国百年屈辱悲惨与民族独立历史序幕,标志中国半殖民地时代来临,反映基督教与西方列强对华侵略进入政治、军事、法制和制度化的层面。本文首次从福利社会史角度,运用历史档案资料、文献回顾、内容分析与历史比较等方法,从社会福利、社会需要、社会现代化、国际关系与文明交流互鉴、文明冲突理论等理论视角,首次全面、系统、客观和历史地探讨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年历史经验与发展规律。本文将1840 年鸦片战争至1949 年百多年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大体划分为 1840-1894 年,1895-1911 年,1912-1927 年,1928-1937 年,1938-1949 年五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总结每个历史发展阶段结构特点与时代特征,为深入历史分析搭建宏大和长期历史舞台背景。在此背景下,全面系统梳理西方文化对法律学科、法制精神、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传播扩散,尤其是简要总结、历史概括基督教在百多年间对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全面、系统和历史地总结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的历史经验教训与发展规律,尤其是探讨、总结近代中国百多年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社会服务互动中蕴含普遍客观规律。最后对近代中国百多年社会政策、社会立法历史影响的历史评价和理论反思。

人文论谭

  《人文论谭》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一、西方文化与中国社会现代化关系研究议题

  西方文化(包含基督教文化)与中国社会关系是个内涵外延不断扩大,主题日趋丰富多彩的经典性研究议题,成为中国、中美两国、中(国)西(方)研究和整个世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久不衰的主题。自中西文化相交以来,中国与欧洲文化异同是什么,两种文化孰优孰劣,孰高孰低争论不息,尤其是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历史影响是个重大议题。

  按照历史学家张星烺(2011:4)观点,“分欧化为有形部,或物质文明部,如天文、历法、医药、测绘、机器、轮船、铁路、电报等等是也。无形部,或思想文明部,如宗教、哲学、伦理、政治、文学等等是也”。

  这意味欧化东渐主要分为欧洲物质文明与欧洲思想文明两类输入。

  主体是欧洲文明与中国文明全方位、全领域互动,这种全方位、全领域文化交流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信仰等所有社会生活领域。

  如基督教与中国社会关系涵盖中国与欧洲,中国与西方,东方与西方,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基督教与儒释道,西化与现代化,静的文明与动的文明,旧思想与新文化,传统与现代文明,西洋文化与东洋文化等多种对立二元关系(陈菘,1989:1-4)。

  总体来说,西方文化与中国社会关系,中西文化交流研究成果丰硕,但结构性不足明显。一是多历史、文化、经济研究,少政治、法律、政策和制度研究。二是多人物、事件和机构研究,少总体性、制度性与体系性研究。三是多史料收集、整理,少分析利用和深度开发(伟烈亚力,2011)。四是多普通史、断代史、专门史和短时段,少社会史、政策法规史、制度史和长时段研究。五是多历史学家研究,少相关学科专业参与。六是多文化侵略和否定性研究,少客观、中立和历史性研究。七是多侧重欧洲物质文明与科学技术对华影响,少关注思想文明、理论学说与制度文明对华影响,如有关政治、法律、社会政策、社会立法或福利立法的研究凤毛麟角。简言之,本文从社会现实和制度建设角度,研究中国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制度化建设问题。

  二、欧洲文化与社会政策、社会立法孕育阶段

  欧洲文化、基督教与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服务、社会立法与社会福利制度历史可以划分为几个截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清晰反映欧洲文化与中国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和模式。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宏观社会环境、社会性质、社会主要矛盾、社会阶级结构、社会问题、国家角色、经济市场状况、基督教地位、社会服务与福利状况、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状况、国家统治方式等分析层面,本文将1840 年鸦片战争至1949 年百多年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大体分为1840-1894 年,

  1895-1911 年,1912-1919 年,1920-1940 年,1941-1949 年五个不同发展阶段,描绘欧洲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福利制度间历史变迁轨迹,探寻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历史规律和历史智慧。

  1840 年鸦片战争拉开近代中国历史序幕,标志欧洲列强与中华帝国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基督教与传教士获得治外法权。与此同时基督教与传教士将欧洲现代社会救济、社会服务、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社会福利制度等观念、理论概念、服务、方法引入中国,为中国社会政策、社会服务、社会立法与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奠定历史性基础。

  1840 年中英鸦片战争(1840.6-1842.8.29)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大历史事件之一,战争结果对中国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历史影响,成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多种意义的标志性事件。1842 年8 月

  29 日,中英政府签订的《南京条约》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条约和随后签订的一批不平等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香港给英国。英国人在通商口岸享受“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中国司法权。英国人在通商口岸有租赁土地,建房居住权利。天主教与基督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权利(梁为缉、郑则民,1993:15-30)。从此传播基督教成为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渗透的重要途径与手段。

  三、西方列强侵略、晚清抗拒欧化模式与时代特征

  从 1840 年鸦片战争到1894 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的54 年间,是中西文化冲突首个阶段。中国与西方尤其是基督教与中国社会文化互动关系呈现出若干鲜明的时代特征与结构倾向,反映欧洲物质文明与思想文明在中国传播的途径与方法,说明晚清帝国应对西方列强的态度,折射晚清宏观社会环境、总体社会结构、社会阶级结构与社会需要缓慢量变型结构分化状况,间接预示晚清帝国被动防御型危机应对型变迁策略和洋务运动、维新变法的未来发展前景。简言之,1840-1894 年是晚清闭关锁国和被动防御时期,经济侵略与传播福音是时代性主题。

  首先,1895 年以前,晚清帝国始终以妄自尊大、唯我独尊、蔑视外国和居高临下态度处理与欧洲各国关系,从心理上抗拒接受欧洲现代思想文明,同时承认欧洲物质文明的优势。历史学家张星烺(2011:15)认为,1900 年的义和团运动是晚清由“拒绝欧化”到“自动欧化”的转折点。“义和团后,物质与精神,中国人皆承认不如西洋人而自动欧化,事事模仿欧美。饥不择食,不顾自己能否融化,酿成今日消化不良之大乱局势”。实际上,从近代中国历史的角度看,北洋海军全军覆灭和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结局,第一次彻底使晚清帝国和全体中国人警醒,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留日学潮,尤其是由日本人从西洋二手贩来西学的“间接输入欧化模式”。更为重要的是,历史学家张星烺(2011:45-49)认为“此间接输入之欧化,较之直接自欧美输入者为尤要。一则人数众多,二则文字相近,驾轻就熟故也。法庭中判官,多为归自日本法政学生”。简言之,1895 年前晚清帝国基本是采取“蔑视、抗拒欧化”的态度,欧化范围和程度有限。

  其次,1840 年至1894 年间,耶稣会、天主教、基督教、俄罗斯东正教等在华各个基督教宗派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社会接纳度较低。各个教会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传播基督教福音。基督教会基本处于新生儿般的“维生、成长和早期自我发展”的艰难时期,无暇顾及其它。根据美国著名基督教史家赖德烈的研究,1856-1897 年基督教“逐渐入华”的历史性状况是,“1856 年时,只有南部沿海四个省有常驻传教士,很少有人曾游历到别的地方去。到1898 年的时候,所有18 个省及满洲都有了传教士的足迹,而每个省都有常驻传教士”。与此同时,“这段时间是个人传奇(biographical)的时间,还不是机构化(institutional )的时代”(K. S.Latourette,2009:308-309)。加之当时全国各地风起云涌和此起彼伏的“教案”,传教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常常难以保证。

  四、晚清变法维新、预备立宪与社会福祉萌芽

  1894 年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大历史转折点之一,揭开近代史崭新的历史篇章。被中国人轻视的“日本学生”在军事、经济制度上彻底击败清朝,朝野上下哗然。由此拉开晚清政府“主动改革和主动西化”,尤其是改革维新与“民族图存救亡运动”序幕,民生主义思想、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等现代理念开始孕育萌芽(K. S.Latourette,2009:415-417)。

  总体来说,1895-1910 年间是社会危机、体制改革、维新变法、各种主义理论、救亡图存、民族主义、政治运动、社会改革、社会组织与社会动员、社会倡导、文化批判、社会反思、社会启蒙、社会宣传、社会影响等政治性、社会性、文化性因素首次在中国“浮出水面”,首次进入所有政治精英、知识分子思想和亿万普通中国人生活,民族性与主体性特征明显。

  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总体性、社会性觉醒,是中国第一次全面性、社会性、民族性启蒙运动。这个时期最具历史意义、革命意义与社会意义的是光绪皇帝支持的资产阶级百日维新运动,清政府“预备立宪”和立宪运动,孙中山领导兴中会和同盟会组建、发展三个重要历史事件。

  中国国民革命先后时序共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是军法之治,每一县以三年为限。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总揽国事之时代,是约法之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是宪法之治”,实际上首次清晰描绘中国国民党民族、民主和国民革命,国民政府发展路线图(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室,

  1985:3-5)。

  简言之,同盟会宣言最大历史意义是,首次以政党政纲和目标形式宣布国民党社会政策主张。同盟会宣言比兴中会宣言更进一步的发展是,中国国民革命目标与政治纲领的政策声明化。

  毫无疑问,衡量现代政党的主要指标是,政党政治纲领与政治目标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五、辛亥革命、现代国家与社会政策、立法理念

  1911 年辛亥革命推翻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建立中国首个现代民族主权国家的民国,揭开中国现代史崭新历史篇章,社会政策、社会服务、社会立法与社会行政管理进入新时代。从历史角度看,辛亥革命的历史影响是历史性、划时代,全面性、系统性、制度性和文化性的。首先,1840 年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利用船坚炮利彻底打破晚清闭关锁国没落封建制度,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与百日维新,清末预备立宪与封建法律制度改革均无法挽救灭亡命运。其次,辛亥革命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的最伟大、最重要历史事件,这种划时代和里程碑性意义是全方位和立体性的,不仅仅是由封建社会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三,辛亥革命性质既是政治法律、国家政府革命,又是经济革命、社会革命与文化革命,还是一场史无前例和翻天覆地的制度化革命,更是一次现代价值观念和现代国民心理革命。第四,辛亥革命不仅推翻清朝封建统治,而且建立现代中华民国和南京临时统一国民政府,不仅创建国民革命军武装队伍,还组建国民政府,制定国民法律法规和颁布大批社会政策。最后,最重要的是辛亥革命创立中华民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拉开现代社会制度建设序幕。这些政治、法律、军事、经济、社会领域革命集中体现为民国创建的现代文化与价值观念。

  六、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立法实践

  1927-1937 年间是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国家全面发展和社会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时期。1927 年蒋介石公开叛变革命,将广东政府首都由广州迁到南京,拉开南京国民政府序幕,1937 年7 月,全国形成全面抗战建国局面,导致这个训政时期与和平建设时代特征明显。总体来说,1930 年代是社会现代化早期,社会问题日趋严峻,为社会政策、立法奠定基础。1931 年,中国社会问题研究会成立为中国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研究奠定社会学的专业学科基础与社会基础,既为1940 年代社会政策、社会行政、社会立法、社会工作专业与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又也为中国社会学家参与社会政策与立法,奠定多方面坚实学理基础。历史文献回顾发现,中国社会问题研究会是1931 年在南京成立,1934 年举办第一届年会①,1935 年举办第二届年会,1936 年成立监事会,1937 年举办第三届年会,此后销声匿迹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37 年第三届年会之时,适逢全面全民抗战运动风起云涌之际,会议还分别向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向张学良将军发送电报,表达其全民抗战愿望与呼声③,凸显中国社会问题研究会对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政策的关心,彰显社会学者社会政策视角。

  简言之,1930 年代社会问题研究,尤其是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为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蓬勃发展营造适宜社会环境,提供不竭动力源泉,创造难得历史机遇,开创崭新历史局面。

  1934—1949 年国民政府在第二首都南昌发起全国性“新生活运动”,贯穿8 年抗战时期,对于社会组织与社会动员、国民教育与生活教育、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生活福利与社会服务、社会建设、国家建设,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均产生全面、广泛、深远和积极促进作用。新生活运动中心思想是“礼义廉耻”(四维);目标是希望全体国民将“礼义廉耻”结合到日常“食衣住行”各方面。不仅是表面的市容清洁、谨守秩序,使国民改头换面,具备“国民道德”和“国民知识,从根本上革除陋习;而且“要改革社会,要复兴一个国家和民族”。新生活运动的行动指引是“三化”:“生活艺术化、生活生产化、生活军事化”,目的是改良生活。新生活运动

  在思想层面上融合了中国传统礼教,日本传统的武士道精神,以及基督教价值观元素。

  从历史角度看,这是首个全面性与综合性社会生活教育运动,首次将心理建设、伦理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五大运动结合在一起。新生活运动核心与基础是社会建设(谷正纲,1947:13-14)。

  表面上看,新生活运动是规训国民的日常生活,实质上则是现代社会动员、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刘文楠,2013)。简言之,新生活运动既是1930—1940 年代宏观社会环境一部分,又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社会生活基础,还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政策目标、范围内容与基本途径,历史性地位重要。

  七、抗战建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政策、立法黄金时代

  1937 年7 月7 日卢沟桥事件,标志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进入全面抗战时期。1937-1945 年间,抗日战争与抗战建国的非常时期既是民国宏观社会环境最突出特征,中日两国间民族矛盾又是当时社会最主要社会矛盾,全民、全面抗日战争还是国家面临的核心问题。现代战争环境、战争状态、战争过程和战争相关社会问题、战争影响等是社会立法的出发点。

  这意味战争成为影响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最重要因素,战争与社会政策的关系日趋重要(R. M. Titmuss,2018)。

  总体来说,如何及时有效和最大化组织、动员、利用全国甚至是全世界各种资源、进步力量,万众一心,团结抗战,这是抗战时期国家建设、政治议程、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与立法核心。

  八、简要讨论

  欧洲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年历史经验研究是个崭新、复杂和庞大课题。崭新是指有关中国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论思考、实践研究凤毛麟角,几乎是个未知学术领域。复杂是指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发达国家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何况在中国社会处境中。庞大是指法律与宗教关系问题涉及面广,覆盖内容多,包罗万象,是两个庞大的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是不能将宗教与法律分隔开来,而是应该将其当作一个相互依赖有机整体看待(伯尔曼,2012:5-11)。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有鉴于此,本文只是基督教与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年历史经验研究的初步研究。

  1840—1949 年近代中国百多年历史发展进程中,基督教的社会形象与基督教在中国社会地位作用角色均发生重大历史变化,反映近代中国百年社会历史结构性与革命性变迁轨迹。基督教由最初“中性”西方文化要素,逐渐蜕变为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思想工具”。基督教由最初西方外来的宗教文化,逐渐转变为中国部分知识分子和信徒内心的宗教信仰。

  基督教与中国社会互动关系由外在、形式化、宗教信仰,扩大为内在的、实质性和全方位的。例如,基督教和传教士将西方文明,西方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工作等概念引入中国①。基督教社会形象由一般、中性,转为负面消极和臭名昭著,非基运动后回归为现代性文化。简言之,基督教在近代中国社会生活扮演多种重要角色,发挥引领、倡导和直接服务等作用。

  基督教与传教士不仅将西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引入中国,而且倡导宪政和现代法治,尤其是将西方国家现代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理念与机制引入中国,推动民国政府基本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上实现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现代化战略目标。中国著名法律史专家张生认为,“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立法事业,肇端于清末改法修律,至中华民国时期(主要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初步完成了我国第一个形式上现代化的法律体系”。这个总体性、综合性和历史性评价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谢振民,2000a:1)。

  九、基本结论

  本研究以1840-1949 年近代中国百多年“长时段”基督教与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年的历史经验研究为主题,首次全面系统探讨欧洲文化与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历史关联。

  首先,欧洲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多年历史发展阶段可以清晰地划分为1840-1894 年,1895-1911 年,1912-1927 年,1928-1937 年,1938-1949 年五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1840-1894年是基督教全面进入和“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敌对性和破坏性力量”,社会政策、社会服务与社会立法尚处于萌芽状态,基督教基本局限于宗教信仰服务领域中。1895-1911 年是中华民族存亡、危机意识觉醒和主体自觉时代,有识之士和晚清政府实施一系列变法改革措施,试图回应中国社会结构变迁需要。同时,基督教在现代思想理论介绍、西方变法改革评述、鼓吹社会改革、实施社会倡导、提供社会服务和推动社会立法等方面,扮演中西文化中间人、改革变法媒介、沟通传播主体和多种催化剂、促进者和辅助者角色。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基督教已经获得合法性身份和主导性地位,这个时期基督教开始广泛、深入参与中国现代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社会救济与福利服务等现代性制度建设,扮演现代制度建设导师、倡导者与奠基人角色,发挥先行者和指路人作用。社会政策、社会服务与社会立法开始萌芽,中国社会开始形成而且社会政策意义日益显著。

  [参考文献]

  (美)K. S. Latourette,2009,《基督教在华传教士》,雷立柏等译,香港:道风书社。

  (美)伯尔曼,2012,《法律与宗教:导言》,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美)芳卫莲,2005,《基督教高等教育在变革中的中国:1880-1950》,刘家峰译,珠海:珠海出版社。

  (美)乔治.马斯登,2004,《认识美国基要派与福音派》,刘维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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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R. M. Titmuss,2018,《战争和社会政策》,刘继同校,《社会工作》第2 期。

  (英)伟烈亚力,2011,《1867 年以前来华传教士列传及著作目录》,倪文君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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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宪义(主编),2000,《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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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菘(编),1989,《五四前后东西文化问题论战文选(增订本):目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陈学恂(主编),1986,《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谷正纲,1947,《新生活运动与社会建设》,《新运导报》第1 期。

  谷正纲(讲),1948,《中国社会行政的过去与现在:中国社会学社二十周年纪念会讲词》,李新民(记),《社会建设(重庆)》第7 期。

《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百年历史经验与发展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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