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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与跨境运营研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社会学论文发布时间:2020-08-28 08:54:16浏览:

   摘 要:大数据顺承了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实现创新驱动、推进改革的试验场,对提升信息时代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大数据为理论研究工具,收集实时动态资料,质性分析文化产业孵化器内涵、运行模式、效率评价,积极探索跨境运营的创新策略。研究表明:①大数据引起孵化器结构性变革的实质是网络信息化与商业模式的深度融合,技术层面上是数据化与智能化的交叉,它符合国家开放、共享、交互、协作的产业趋势;②利用大数据可以整合基础信息,完善数据的共享程序,建立信息、服务、管理资源的互联互通,形成高效的流通机制,促进经济和文化的双线提升;③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观政策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培育文化创新孵化平台,发挥“互联网+”的创新效应,在文化产业的跨境运营中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跨境运营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20)3-50-7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20.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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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传播》(双月刊)创刊于2016,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的一本面向国际传播研究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学术期刊。

  大数据是集成多重功能的数据总体,包括集成数据库处理、计算、存储等具有多种作用的复杂型结构数据。此外,它还具有庞大的存储数据空间,是巨大的数据结合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1]。”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环境下的孵化器建设需要符合信息流动的规律,将其应用于文化产业跨境运营的内涵式创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纵向延伸,使“上游”的成果孵化和“下游”的商业开发紧密结合,从结果反推平台创新,助力文化产业体系的不断完善。

  著名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就提出过:“任何媒介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新的延伸,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2]。”孵化器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文化产业借助孵化器实现跨境运营就是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推动优秀的产品进行市场化的经营与传播。孵化平台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激活体制的动力,透视浪潮推动下思维、科技、经济、产业的变革,多维度解构价值模式,跨界融合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营销、语言译制等多个行业,满足社会需求的更迭。

  1 理论研究基础

  1.1 文化产业的内涵

  20世纪初,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首次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他们认为文化产业是把旧的熟悉的东西熔铸成一种新的特质[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广义的文化产业是指其意义本身的创作与销售,狭义上特指各项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等以及工业与建筑设计。因此,可以将文化产业概括为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行业的总称[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文化产业是投入产出的系统,它由若干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要素构成,具有整体性、稳定性、层次性和适应性。由此可见,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为社会创造价值,产生文化效益,它具有文化形态和经济形态的双重属性。

  美国学者Allen J.Scott认为文化产业是“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以及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5]。”他的研究从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出发,功能性地界定文化产品,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性产出。Charles Landry从创意形成、文化產品的生产、流通、发送机构与消费者接受五个阶段性环节进行划分,运用价值链理论分析文化产业,确保各价值环节之间的利益实现平衡[6]。我国学者花建认为文化产业应坚持市场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核心,建立将文化创作者、生产者、销售商联系起来的协作链[7]。姚庆首次提出了文化交往产业,突破传统三层次的划分,认为互联网行业也是核心产业[8]。

  1.2 我国文化产业孵化器的类型与特点

  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者在企业孵化器调研报告中的现状调查中首次提出孵化器的概念,认为它仅是提供办公场所和商业服务的一般性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20世纪90年代美国出现了具有商业化帮扶作用的盈利孵化器,它在促进国家创新、优势产业聚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孵化器以来,逐步探索以其为核心的创业体系。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国内孵化器的发展方兴未艾,可以大致分为产业型孵化器、媒体型孵化器、空间型孵化器、创投型孵化器和地产型孵化器等五个类型(分类详见表1)。

  文化产业孵化器作为连接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成为区域性文化产业人才、物流、信息交互以及资金流动的聚集地。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孵化器与普通营利性企业孵化器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因文化独特性也使其存在一定特征差异。

  第一,从孵化的外部环境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文化产业孵化器利用政策红利打造“硬件”,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创投环境建设。从孵化的内部环境看,文化产业孵化器更加注重创意氛围的营造,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突出市场培育、服务共享、资金助推等互助功能,使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第二,文化产业孵化器促进企业达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意的“双重”效应。一是注重完善孵化器“孵小、扶优、助新”的功能,促进科技、信息、旅游等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二是注重发挥资本带动技术革新的作用,引领产业的辐射力与渗透力,吸引人才集聚,进一步提升技术优势,带动源源不断的创意支持。

  第三,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下孵化模式已进入虚拟孵化、跨境运营的时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正在发挥平台优势,逐渐降低孵化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新兴科技让虚拟孵化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为跨境运营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

  1.3 大数据助推新型创业模式的构建

  大数据以万亿或EB衡量,它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时效性强,以数据定量化和精细化分析作为基础的管理决策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系统分析了我国大数据的现状和对社会经济的贡献,肯定了它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的积极意义[9]。

  大数据可以实现公共服务、实体产业之间的深度互动融合,细分产业、市场,贯穿于各个生命周期之中,有利于创新创业新型生态模式的构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融资生产成本。大数据改变了以往生产关系和信息生产力,实现各种信息数据的增值。它通过对数据的相关性进行分析,挖掘有效的价值,经过技术加工提炼出新的图谱和元素,发挥知识的集群效应,提升业态创新能力。

  2 大数据驱动文化产业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2.1 时代性与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不仅反映出我国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还体现出阶段性特征,还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时代的文化需求不再是简单的“视觉享受”,而是追求更多的“心灵感受”。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要实现发展,就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关注这一背景下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撑。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以来,“坚定文化自信”的理念深入贯彻到中国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进入大数据蓬勃发展的时代。新门类、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明显,产业间的壁垒逐步消除,这种协同发展的趋势对于孵化器的升级转型、创新变革提供了机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

  第一,文化产业大数据资源丰富,文化内容数据与文化行为数据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文化产业的大数据资源包括生产、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物理符号,可以是文字、数字、图像、计算机代码等。尤其是网络时代的文化产业,无论是影视、音乐的视听与下载,数字图书的阅读,还是动漫游戏的在线人数,都可以产生庞大的内容数据。

  第二,通过大数据挖掘用户需求,用于预测与判断,帮助孵化器更好地适应变化,做出有的放矢的决策。大数据环境下创业活动的机会导向的实质是价值创造,开发出满足消费需求的新型模式。互联网时代的孵化产品是融合平台和网络化无缝对接的衍生品,创意特征、虚拟市场、价值创造形成数据中的链接点,注重变化市场的创新有助于实现增值。

  第三,大数据和文化产业互为促进,协同发展。文化产业中各个环节的大数据资源覆盖范围广,能够提供真实的市场量化计算,预估结果直接影响战略投资、营銷推广以及后续的市场运作,数据资源的价值能够快速转化为商业运作。同时,文化产业的结构数据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二者相得益彰,在PDCA的循环中实现螺旋上升。

  2.2 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孵化创新体系重构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文化产业增加值占中国GDP比重由2004年的2.15%、2012年的2.36%提高到2018年的4.30%,在国民经济中占比逐年提高。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2004—2012年,文化产业对GDP增量的年平均贡献率为3.9%,2013—2018年进一步提高到5.5%[10]。以上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文化产业增速加快,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显著。大数据环境下文化产业的目标市场环境、传播途径和受众特征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在进行着以数据为核心的孵化创新体系重构。

  2.2.1 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调整变化的目标市场。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生产、营销、消费、反馈全过程的监控,为孵化产品的目标市场合理定位。发挥大数据对市场潜能的挖掘,形成“双创”价值链各阶段的合理布局,紧跟目标市场的变化并做出适时调整。文化市场需求信息主要包括目标用户数量、潜在用户人数、购买行为特征、习惯偏好等。受众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促使产生真实有效的海量大数据,应用大数据强大的分析逻辑和算法,使得孵化企业可以更加精准地预测市场趋势,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采取不同的策略。

  产品生命周期可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落期四个阶段。互联网的日益更迭加剧了行业内竞争,产业生命周期瞬息万变。导入期是产品的幼年时期,需要将研发的成果向市场推广,不可避免地需要引入资金、战略合作,这就需要对于目标市场精准把控,在与市场的磨合中确定产品的目标导向。成长期是产品接受市场检验的全面黄金时期,孵化企业对于成果更新换代,不断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和使用价值。从绝大部分有待完善的细分市场到协同消费的拓展,大数据始终伴随着创投成果的成长,针对市场的接受度适时调整策略,建立主动、有序、长效的创新机制。

  2.2.2 利用大数据媒介融合的传播方式。纽约福德姆大学教授保罗·莱文森对于当代媒介进行了“三分法”,即旧媒介、新媒介、新新媒介。他认为:“新新媒介一般是免费的,多数由非专业人士进行信息的生产,消费者即生产者,每个人都能凭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新新媒介去进行自我表达或出版。[11]”文化产业内容数据和行为数据的不断叠加使信息的生产、传播发生了改变。大数据管理平台将这些碎片化的数据进行收集与统计,再依据用户需求进行精准的推送,使处于移动状态下的受众能够便捷地获取各类文化资讯和活动信息。

  大数据时代,媒介的传播形态已经从“多媒介”迈入“跨平台”。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在新新媒介平台不是单一的功能性服务,而是融合了购物、通信、金融等,建立数字化、智能化以“用户主权”核心价值为导向的全新模式。受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多元化,集中反映了消费需求所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即省力原则和价值原则。省力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普遍法则,希望以最小的努力(或最少的精力)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价值是信息需求满足的主要依据,希望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是信息寻求行为的驱动力[12]。

  在大数据时代,数字信息成为资源整合、配置的主流,催生了受众对数字资源获取与利用的新需求。内容整合是媒介融合的首要步骤,也是多维媒体应用的前置条件。在大数据环境下,媒介内容资源的融合不仅是对于体系的优化,还是对于不同文化信息的共享。在万物互联的推动下,媒介融合拓宽了传播路径,增强了参与性与互动性。跨平台的资源互补为孵化文化产品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提供了媒介内容的创新融合,带动了产业内部媒体素养和人才业务能力的提升。

  2.3 基于价值链的深层次布局

  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提出了价值链的概念,他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13]。”企业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是来自价值链上某些特定的价值活动,基于企业真正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就是价值链的“战略环节”。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就是在价值链某些特定价值环节上的优势。从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建设来看,这些决定孵化成败和接受市场考验的战略环节可以是新产品的研发、框架设计,也可以是市场推广、信息传达等。因此,深层次挖掘价值链体系对于孵化器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2.3.1 优势资源的横向延伸。横向价值链分析就是对产业内部的各个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进而找出自身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差异,确定对企业有利的竞争战略。任何孵化的文化产品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它在体系的链条上与其他产品相互咬合,形成产业体系的依存。那么,在文化产品孵化中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合作、共赢、互动、弹性、开放的关系。从参与方式上来看,有购买、租赁服务和协同创新两种模式。购买、租赁服务是指文化孵化企业通过分包、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非核心业务的产权或者使用权,企业则集中精力完成核心业务。协同创新就是孵化器积极地参与价值的各个环节,通过与各方资源的互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创投风险,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2.3.2 产业上、下游的纵向衔接。迈克尔·波特认为企业价值链联系不仅存在于内部,而且存在于供应商和顾客价值链之间。从为受众提供价值的过程分析,孵化企业为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就是为顾客提供价值的竞争。在移动消费需求变化迅速、市场延展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高效率的价值系统往往由处于纵向价值链上、下游的企业共同完成。这些文化企业的核心业务不同,相互之间不可替代,各自以核心能力的贡献参与价值的分配。孵化企业在纵向价值链上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持久的利益优势:拥有绝对数量的内容数据,形成高质量的市场占有率,借助品牌效应进行后续产品的开发,向后延续;依据用户行为数据进行个性化定制,提升用户体验,在文化产业价值链中向前延展。

  2.3.3 价值链的综合拓展。单一的价值链模式创造性较弱、盈利能力不强。因此,较多的文化孵化器采用组合盈利模式进行价值链的综合拓展。通过对经营结构进行分析,对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开发产品的附加值,使其产生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文化创意企业的平台作用,持续跟踪孵化产品,有重点地扶持可营利性产品,结合社交媒体的互动数据监测市场反馈,及时做出调整。不同业务之间的企业发挥叠加优势,共同提升市场议价能力,强化各自核心业务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实现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3 文化产业的跨境运营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建设,鼓励发展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移动互联技术新领域,为文化产业跨境运营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据艾媒网报道,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数据分析: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将达12.7万亿元[14]。虽然,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运营持续增长,发展势头良好,但进口多于出口且商品种类多集中于日化百货,而文化产品较少。因此,孵化后对文化产品进行跨境运营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1 破局“文化折扣”,实现“文化增值”

  文化产业的跨境运营是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文化环境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贸易交流,因而在跨文化在传播中会产生“文化折扣”现象。荷兰心理学家吉尔特·霍夫斯泰德认为,文化是一个环境中人们共同的心理程序,它因地域不同造成文化不一的现象,这不是一种个体特征,而是具有相同教育和生活经验的许多人所共有的心理程序,不同的群体、区域或国家程序互有差异。不同的文化语境会造成文化差异,从而降低了文化产品的双重价值。我国文化产业亟须从传播的广度转向深度,不仅要“走出去”,更要“走进去”。

  一是转换跨文化传播视角,尊重输入国核心受众的习惯与消费特点,实行有针对性、多维度的传播策略。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既有、传承、创造与发展的总和。我国跨境运营的文化产品,类型丰富、体裁广泛。从最初的影视、戏剧、出版物到现今的数字音乐、网络动漫、IP小说等都积极布局海外市场。但由于各国对于文化价值的判断标准不同,多元背景下主流文化与小众文化并存。因此,可以从文化产品的融入性、代入感和亲和力入手,文化输出国和输入国一起整合生产要素,共同开发,克服单一输出模式的弊端。由于不同文化间的碰撞会产生吸引作用,从而形成“文化增值”。“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是基于文化产业跨境运营特殊性的流变,“文化折扣”是顺应主流的趋势,而“文化增值”则是满足小众群体需求的获利手段。

  二是通过互联网的乘数效应,建立新型互鉴渠道,推进文化的理解与信任,增强产品的辨识度。

  网络的辐射作用加剧了跨文化傳播的开放性与多元化,文化受众的交互机会增加,认知结构发生了动态变化,文化互鉴成为提升跨境运营最有效、最快捷的互鉴渠道。包容、共享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主线,在协同消费的驱使下形成高度信息密集的新产品、新服务,促进了文化在人类交互中消费模式的变革,提升了竞合与创新中社会收益率曲线的上移。

  3.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将一切与知识有关的权利的概括,它是一种根本不同于对物所有权的特殊的权利范围。文化产业的跨境运营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兴业态,在保持国家经济增长、提升国际竞争力中发挥重要作用。数字经济时代电商的跨境运营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界限,具有全球性、无形性、无纸化等特点,它的原则更多依赖于国际公约、多边协定等。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跨境电商的发展程度上,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形态上,都有着一定的差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保护策略。

  3.2.1 将国情作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作与竞争并存。一方面,要加强国内各个跨境电商企业间的合作,建立健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积极应对侵权纠纷处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参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的实体内容,发挥大国的担当和影响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打下基础。例如,2018年阿里巴巴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作为电商领域的龙头企业,它不断致力于研究全球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电商发展环境的改善。

  3.2.2 政府部门监管与行业协会引导双管齐下。文化产业跨境电商是新兴的贸易方式,具有产品类型多样、来源渠道复杂、主体多元、原创界定复杂等特点,不容易区别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建立真实有效的数据平台,更新商家的真实信息,及时解决侵权纠纷案件,维护市场的公平。行业协会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同时也是行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和协调者。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性与协调性,推动文化产业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

  3.2.3 利用大数据为技术工具,做好知识产权查询和风险预警。我国文化产业跨境电商业务遍布全球,各国差异化的法律体系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中做出了“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的论断。以欧美市场为例,各国都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将其列入核心发展战略。因此,这就需要我国从业者积极利用大数据进行监测,时刻进行自身排查,正确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4 充分挖掘我国地理标志中的文化潜力,加强商品特定质量、信誉及特征保护。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

  地理标志性文化产品大多产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山区,独特的历史文化风貌和遗产鲜有问津。随着现代交通、互联网、大物流的快速发展,元素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已经走出边远村落,以原生态的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政府可以逐步推进“地理标志+文化产业”的跨境运营模式,完善文化旅游、互联网消费体验等示范性创意项目,助推地标文化产业跨境运营的转型升级,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

  4 结论与建议

  一是我国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应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走好“文明互鉴”之路,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故事,为世界读懂中国文化搭建桥梁。“互联网+”背景下文化产业孵化器的知识创造属性更加明显,平台化的技术支撑让从业者的视域更加宽泛,跨境电商必将转向智能化、情景化、精准化的发展模式,以创新媒介提升个性化的消费体验,带动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是政府应该以积极的姿态,鼓励更多的文化产业走出国门,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战略,在创新资源集聚度高、支撑力强的辐射带动性区域开展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保障交易各方的独立性,适度引用第三方评审机制,增强公正性与透明性。

  三是要凝练、升华文化产业的内涵,着力体现中国文化的精髓,增强融合的广度与深度,发现存在的短板,破除贸易壁垒,消除文化输出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将文化产业的孵化、跨境运营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农业开发相结合,共同打造具有独有性、高识别的文化品牌,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的文化附加值。

  四是建立跨境电商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包括公司登记、注册、税收、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通过协调各职权部门和专业机构,深化科技研发、成果交易、认证检测、法律援助等领域改革,拓宽应用渠道,精简系统流程,营造开放、包容、多元的文化市场秩序。

  五是基于大数据大量、多样、高速、价值的特性,跨境电商可以逐步建成数据关联分析、科学质性研究、协同工作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整体,将数据管理作为核心竞争力。以反向创新倒逼文化产品孵化的更新换代,围绕目標市场识别、产业链接、客户差异化需求进行实时监测与跟踪分析。

  六是融媒体时代的文化传播需要打破传统与流行的二元对立,而网络与数字是两者重构的最佳支撑。以优秀IP为核心的文化产品可以打造出众多具有影响力的中国文化符号,对新时代文化的生产、传播方式带来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让大数据创造大价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EB/OL].(2018-08-02)[2020-02-03].http://pinglun.youth.cn/ll/201808/t20180802_11687143.htm.

  [2] 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马克斯·霍克海默,西奥多·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4] 李怀亮,金雪涛.文化市场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5] SCEOTT A J.Cultural-Products Industries and Urban Econo-miec Development:Prospects for Growth and Market Contestation inGlobal Context[J].Urban Affairs Review, 2004,39 (4) :461-490.

  [6] 周正兵.文化产业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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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姚庆.文化交往学[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243.

  [9] 信通院.2019年大数据产业规模有望达6216亿元[EB/OL].(2019-07-11)[2020-02-03].http://news.sina.com.cn/c/2019-07-11/doc-ihytcitm1222906.shtml

  [10] 中国新闻网.中国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不断提高(2019-07-25)[2020-02-03].http://www.chinanews.com/cj/2019/07-25/8906685.shtml.

  [11] 保罗·莱文森.新新媒介[M].何道宽,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12] 刘末.大数据时代新媒介的特征: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2017-09-01)[2020-02-03].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901/08/31267089_683744864.shtml.

  [13] 付泉.管理信息系统[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

  [14] 艾媒网.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数据分析:2020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12.7万亿元(2019-08-09)[2020-02-03].https://www.iimedia.cn/c1061/65647.html.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Cross-border Operation of incubators in Cultural Industry under Big Data Environment

  Sun Bing

  (Zhengzhou Business University, Gongyi Henan 451200)

  Abstract: Big data inherits the development concept of "innovation, coordination, green, openness and sharing" in China. It is a test ground for realizing innovationdriving and reform promotion, and has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countries in the information age. Using big data as a theoretical research tool, this paper collected real-time dynamic data, qualitatively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operation mode and efficiency evaluation of incubators in cultural industry, and actively explored innovative strategies for cross-border operation. The research has showed the following results:①The essence of the incubators' structural reform caused by big data is the deep integration between network informatization and business model, technically speaking, it is the intersection of digitalization and intelligence, which conforms to the national industrial trend of openness, sharing, interaction and collaboration; ②The use of big data can integrate basic information, improve the sharing procedures of data, and establish the interconnectivity among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resources, to form an efficient circulation mechanism, promotingboth econo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③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macro policy of "mass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it plays the positive role of market mechanism, cultivates the incubation platform of cultural innovation, gives play to the innovation effect of "Internet +", and pays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ross-border operation of 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s: big data; cultural industry; incubator construction; cross-border operations

《大数据环境下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与跨境运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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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大数据环境下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与跨境运营研究

文章地址: http://www.zhichengyz.com/lunwen/yishu/shehui/42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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