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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布时间:2019-04-28 10:15:32浏览:

   法官助理是指审判团队中协助法官从事法律事务的辅助性人员,我国最高法在上世纪末开始在各地试行该制度,在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为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官助理应如何配置以及如何优化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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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从无到有,从部分法院试点到形成统一制度经历了数十年的历程,司法改革开始以来,全国各地关于员额法官的改革已相继完成,但是法官助理的相关制度及晋升途径还没有理顺。

  笔者在基层法院任职法官助理,对自身及周围法官助理的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借鉴。

  一、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

  (一)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法官助理意见》中提出法官助理招录的条件:

  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是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

  三是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法官助理的职能

  《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基本列为十二项,包括庭前庭后工作,涵盖庭前准备、庭审、判决的整个过程:一方面是程序性辅助:包括代法官组织庭前调解,确定举证期限,组织证据交换,协助调查取证,采取诉讼保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司法实务。另一方面是文书性辅助:包括审查诉讼材料,归纳诉讼争执焦点,整理证据材料,调解协议、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的草拟。由此可见,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法官和书记员的有职能交叉重叠的部分,主要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法律辅助工作。

  (三)法官助理的人员分类

  1.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

  一般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前学校要求必须利用寒暑假到司法实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实习以取得学分,各级法院也会与各大高校合作,接收在校学生到法院进行实习,实习的期间一般是 2到6个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分担了法官的工作,但是由于时间过短,往往实习生的专业技能刚刚培训好就离开了法院,不具有稳定性。这种模式和英美法系较为相似,法官助理由年轻且有一定法律技能的人员担任,但是不稳定性是其主要特点。

  2.劳务派遣制形式的法官助理

  法院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法院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报酬,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法院招聘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向聘用的法官助理发放工资以及福利,但具体的管理用工都由法院负责。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书记员制度中已经普遍适用。但是由于但劳务派遣制形式的法官助理的要求比书记员的聘用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劳务派遣形式的法官助理相对工资待遇较低,很多劳务派遣制的法官助理通常以此为平台,在法院工作积攒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边工作一边复习公务员考试,这部分人员通常转化为公务员或者从事律师行业,因此劳务派遣制的法官助理流动性非常大。

  3.公务员形式的法官助理

  司法改革后,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员额法官选拔后,法院内部现有的一些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没有入额的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还有一些因审判年限不足而未入额的年轻助理审判员,以及一些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转任为法官助理,他们都具有公务员身份,这部分人的职业规划主要是进入法官员额,他们是员额法官遴选的主要后备军。

  二、法官助理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助理人员配备不足,改革不到位

  以山西为例,2017年1月份,全省135个法院全部完成首批法官入额遴选,全省共计产生入额法官3077名。首次遴选的法院员额比例最终控制在中央政法编的31.97%,员额法官遴选和书记员招录已经陆续改革完成,但是法官助理的改革并没有进行。以笔者所在的汾西县人民法院为例,共有中央政法编制41人,员额法官10名,法官助理4名,其中2名为未入额的有办案经验的老法官,2名为审判经验不足三年而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在一线办案的人员严重不足。其他中央政法编的公务员并未严格分类,事业编、工勤编、合同制人员的权责更是不清。

  (二)法官助理缺少晋生途径

  同样从事法官助理的工作,但是因为编制身份不同,法官助理的晋升途径也不同。一种是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法官助理,可以通过员额考试的方式进入员额法官队伍,但是由于每个法院的员额法官数量定额,导致法官助理短期之内的晋升并不是那么容易,这是最近引起“辞职潮”的主要原因。一种是具有事业编制的法官助理,在事业编制规定范围内进行晋升。还有一种是劳务派遣的专门法官助理,按照合同实现管理。后两种属于专职法官助理,没有晋升员额法官的机会。

  (三)法官助理职位没有得到重视

  虽然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官助理的处于却比较尴尬,相对于由一名法官带领一名书记员的传统模式,法官助理作为新生事物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开庭时没有配备坐的位置,文书中没有专门署名的位置。不过,在一些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比较健全的法院,法官助理跟书记员一起坐在审判台下,法律文书中也应该署名。这既是对法官助理劳动成果的尊重,也可以更好地督促法官助理履行职责。

  (四)法官助理的年龄分化严重

  各地法院法官助理的现状主要是由多年从事法官工作的未入额老法官和未达到审判年限的新入职人员组成。年龄分化严重不利于真正的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容易造成了法律人才的大量流失。

  (五)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与付出不匹配

  在司法改革后,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得到了和司法行政人员一样的待遇,但是法官助理作为参与法院核心工作的一员,与司法行政人员显然有不一样的考核标准,一样的薪酬待遇不利于法官助理的专业化。另一部分劳务派遣、合同制、事业编制的法官助理没有纳入这次司法改革的薪酬调整范围,这样非常不利于调动这部分法院助理的积极性,造成法官助理的内部分化。

  三、对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一支职业化的法官助理队伍

  满足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选任为员额法官,这样容易造成员额法官数量经常处于满额的状态而法官助理数量不足,走上了选任制书记员晋升为法官,而书记员人员不足的老路,这样不利于法官助理的職业化。很多地区法官助理严重短缺,绝大多数职能都是书记员在担任;在配备法官助理的地区,法官助理大多从事程序性事务较多,很多职责与书记员职责混同,使得法官助理制度如同虚设。

  (二)降低法官助理的任职要求,建立专门的初任法官制度

  通过公务员考录进入法官助理队伍的通常将职业规划为员法官。笔者建议对这部分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建立专门的初任法官序列,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官助理。同时降低法官助理的任职要求,比如降低对专业、是否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这样一方面便于分类管理,也可以充实法官助理的队伍。

  (三)完善法官助理内部考评机制

  一种做法是量化考核,根据法官助理的办案数量案件质量、庭前准备周期、文书合格率等的整理情况制定具体指标。一种是综合考核,根据其庭室、法官的评价、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评价。通过多种方式考核,直接与晋级与薪酬挂钩。

  (四)建立法官助理分级管理制度

  将不同年龄、资质、业绩、编制的法官助理经考评划分为不同级别,并有针对性的建立相应的职责范围和考核机制。可以成立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官助理,不同的职责围、特点,采取量化考核和法官评价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并行的方式进行,建立公平的考核机制。

  (五)提高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

  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应该与绩效考核结果和级别挂钩。应做到编制内的法官助理和外聘的法官助理同工同酬,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管理的正规化,充分调动外聘法官助理的积极性。

  (六)完善立法

  司法改革后,《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中均未规定法官助理的地位、职责等,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无法可依的现象,甚至有些法律与改革实践相悖的情况,应通过加快立法进度的方式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当下,司法改革已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初步完成,其中对法院人财物省管、对法院内部人员的单独序列及分类管理、通过员额制改革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正是本轮改革的主要成果,但是如何巩固并完善改革的成果是当务之急。虽然这次司法改革在审判团队中确定了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借本次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改革的契机,对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的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作简单阐述,以便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官助理制度,与法官员额改革相配套,更好的完成审判工作,全面提高审判质效。

  注释: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治理招录模式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以部分法院法官助理招录模式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法制博览2017,3(上).40.

《浅谈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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