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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困境的破解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19-02-11 15:04:40浏览: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往往被视为是与民事抗诉并行的两种检察监督制度之一,也有的把其视为是民事抗诉监督制度的补充[1]。从2009年我国开始探索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建设,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才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该制度,但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极大的限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文章通过分析,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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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将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上升为法律高度,这是司法实践探索经验,积极推动的结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上升到法律规定后,法律位阶的提高和前置条件的限制,使该制度遇见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局面,实践中适用非常困难。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界均对这种现象非常关注,研究的很多,试图解决民诉法对该制度限制条件的规定带来的矛盾与不适。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理论障碍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所以极大的限制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其实质上就是第209条为检察机关监督设置了前置条件[2],即一般情况下,必须到生效裁判、调解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后,下级人民法院要想再审还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从逻辑上说,这事实上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写进法律,而又从其他方面做出限制,导致其根本无法运行,事实上是否定了这一制度。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实践困难的原因分析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所面临的困难,除了上述分析的理论和逻辑上的原因外,实践中也面临着巨大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来源少

  2011年“两高意见”虽然明确可以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但仅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3],因此并不能带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明显增加。

  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吸收了司法改革“两高”会签文件的成果,明确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把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但是,新民诉法前述损害“两益”的民事调解检察监督限制性规定,仍然把大量民事调解案件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因此立法修改并没有带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来源的春天,却增加了检察机关息诉息访的难度和压力。

  (二)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难

  新民诉法施行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最先仅是同一地域检、法两院进行探索适用的一种诉讼结果监督方式,缺乏法律上的定位[4]。无论新民事法实施前,还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都是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5],其前后区别仅在于是否上法写入法律,缺乏抗诉监督方式的刚性。先天性不足必然降低这一监督方式法律上严肃性[6],这是导致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难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困境的破解

  我国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因为入法而面临极大困难和严峻挑战。这是把一项制度用法律形式首次固定下来后,又使其几乎不可能运行的做法,是极少看到的一种奇怪现象。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面临的困难,有不同的破解途径:

  (一)取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之所以为民事检察监督设置严格的前置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要“穷尽法院救济”方可进行监督。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虽然写入了法律,但几乎是形同虚设,不会有生命力,继续运行难以为继。鉴于这种立法精神和面临的情况,可以直接取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这一制度,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全部采用抗诉的方式。因为在“穷尽法院救济”后以抗诉的方式进行刚性监督也是合适的。

  (二)取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前提障碍

  现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困难几乎都来自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它为再审检察建议设置了前置障碍,而这个障碍对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来讲,几乎无法逾越,导致了该项工作在实践中无法进行。取消这一前置障碍,继续保留抗诉监督方式,则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制度在理论上相互补充,在实践中相得益彰,使民事检察监督逻辑严密,衔接无缝。

  (三)同级刚性监督

  实现同级刚性监督有三个条件:①取消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②取消抗诉制度,即取消现行规定的“上抗下”的模式;③增加再审检察建议的刚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把其刚性强化到与抗诉一样。

  这种制度设计,会大大加大检察监督的力度,实现同级有效监督。但这种架构必然会造成检察权过于强势,检察监督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实行起来难免会造成检察权滥用而影响审判独立。

  前述三种考虑在阐述时,都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但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过于极端,只有第二种方式,保留现有的抗诉制度,同时取消现有的再审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给该制度相应的发挥发展空间,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起到有效监督的目的,符合司法规律,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郑新俭主编.《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2]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3]王学成著.《法律监督权研究新视野》.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4]万毅著.《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底限正义视角下的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5]虞政平主编.《再审程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李征.《中国检察权研究——以宪政为视角的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论我国现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困境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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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我国现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困境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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