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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投稿论中西“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发布时间:2015-08-11 13:55:05浏览:

  【摘 要】职称论文投稿随着媒体行业的发展,新闻报道已见诸社会中的各个角落。由此引发的 “媒介越权”事件频频发生。有人认为媒介审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有人认为,中国没有所谓的“媒介审判”,更不用谈“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国内确实存在所谓的“媒介审判”,但由于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媒体发展有较大差异,造成中西方的“媒介审判”不可同日而语。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含义”、“成因”及“对司法的影响”三方面进行辨析,以发现中西“媒介审判”的不同。

  【关键词】媒介;司法

  一.中西“媒介审判”的含义与成因对比

  1.西方“媒介审判”的含义与成因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媒体“未审先判”的方式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并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认为造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如下:

  (1)西方陪审团制度是“媒介审判”产生的土壤

  1974年英国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周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被剥夺陪审权或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都有类似规定。这些陪审团成员实际就是普通公民,由于法律基础不一、很多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容易被媒体的主观渲染和不实报道影响,进而左右审判结果,造成“媒介审判。”

  (2)“判例法”原则为“媒介审判”提供条件

  西方“判例法”会将司法判例作为法庭裁决的一大准绳,“法官造法”是“判例法”的一大特点:无前例可引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合理性解释”,这种解释必须考虑公正、公平和民意,而民意的有时是非理性的,甚至是媒体煽动宣传的结果,因此媒体的意志变能通过“民意”顺利成章的出现在判决结果中。

  2. 中国“媒介审判”的含义与成因

  从其本意上来说,中国并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媒介审判”只是借用的“舶来词”,不符合我国国情。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实行“人民审判员”制度,审判员一般由两种方式选出: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又称助理审判员。一般来说,审判员都是具备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参与司法审判时能理性行使权力,因而不具备“媒介审判”产生的土壤。

  因此国内“媒介审判”指的是,“媒体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对司法审判形成压力,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与司法公正并无直接关联。

  二.中西“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比较

  1.西方“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陪审团制”的实施,及陪审团成员的非专业性,为西方“媒介审判”提供了土壤,并为媒介干预司法公正埋下了伏笔。较为典型的如“谢帕德案”: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本案中,媒体意志贯穿其中,并成为影响司法判决定的重要一环,从判决结果来看,完全成了舆论的胜利、媒体的胜利、民意的狂欢。在强大的民意与舆论攻势面前,司法独立被严重破坏,案件当事人得到了不应有的待遇。

  2.中国“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由于国内司法审判与媒体并无交叉点,司法判决在媒体意志面前能够独立裁定。因此,“媒介审判”不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更不是直接导致张金柱死亡的罪魁祸首。

  但有学者对此持否认态度,并以著名的“张金柱案”为例进行反驳: 1997年8月24日,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引起民众的强烈愤慨,多家媒体发表冠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该当诛”等类似题目的新闻,一瞬间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大河报》副总编辑马云龙2008年6月11日在复旦大学讲座时透露:“在法院判决以前已经有四个中央领导作出批示了,这四个领导里面最大的一个批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第四个人是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任建新的批示我看了原文,十个字:‘同意。只此一案,下不为例’。他知道这个案子按照正常情况,不作政治考虑,单纯从法律出发的话是不该判死刑的。”

  由此看见,新闻媒体在此案中确实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领导的行政指示,而非“媒介审判”,这实际是行政干预,而非媒介干预,“蒋艳萍案”、“刘涌案”存在类似情况。

  三.小结

  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一直媒介伦理研究中的重点问题。在西方,“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内没有“媒介审判”想象,但媒体舆论却间接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作为媒体从业者,应理性面对司法事件,不能成为民意的附庸,更不能煽动民意,为司法审判制造混乱,担当应有的社会职责,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 陈力丹. 不能再搞“媒介审判”[J].新闻界,2013(11).

  [2] 张冰. 浅析网络媒介审判现象[J]. 青春岁月, 2013(12).

  [3] 刘衡芳. 错误免罪:美国媒介审判的新发展[J]. 法制与社会,2013(08).

  《法律科学杂志》创刊于1983年,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本刊为双月刊,主编:韩松。国内统一刊号:CN61-1470/D,国际刊号:ISSN1671-6914。《法律科学杂志》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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