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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规范建设工程中工程签证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公共管理论文发布时间:2012-08-28 08:43:51浏览:

  摘要:建设工程中工程签证一直没有严谨的操作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工程签证在合同中地位,对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签证制度和规范签证各方的行为提出自己看法。
  关键字:建设工程,工程签证,制度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量签证单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要素。据统计,工程签证涉及的金额一般占工程结算总价的10%左右,个别项目甚至更多。但长期以来,合同中关于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十分明确,缺少严谨的操作办法,因工程签证引起的扯皮纠纷一直困扰着建设各方。因此,本文对如何规范建设工程中工程量签证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1.工程签证在合同中的三个要义
  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的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1工程签证的第一要义
  第一要义是承发包合同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这两条款都明确了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而目前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中虽约定了追加合同价款、费用、索赔等概念,但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计价体系,必须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工程签证的定义、时效、办理程序和确认原则。
  1.2工程签证的第二要义
  第二要义是签证的主体。一般是承发包双方授权的代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置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项目经理职务等,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职权范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1.3工程签证的第三要义
  第三要义是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这里关键是分清范围和责任,指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或归咎于发包人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如工程索赔: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一般索赔分为①按干扰事件分类。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②按合同类型分类。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③按索赔要求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④按索赔起因分类。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⑤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但“索赔”这个字眼与我们一贯信奉的文化传统不相适应,发承包双方不太愿意接受或使用这个冰冷的名称,而以其他形式代替。
  2.制定切实可行的签证制度
  一套切实可行的签证管理制度是保证签证规范应用的必要措施,使工程师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制度的订立应考虑:第一,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建设单位的管理体制、承包的形式等;第二,划分签证类型,如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签证等;第三,指定合适签证流程,以便于实施。确定什么情况下必须先审批后实施等;第四,设计签证格式,一般要求明确编制日期、编制连续无缺的序号、一式几份等;第五明确各级参与签证的部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第六,重视签证资料的档案管理。
  制度是合同的补充,是实施细则,也体现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但制度不能与合同规定相冲突。
  3.规范签证各方的行为
  建设各方参与签证的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合同和制度,最好要配备专业人员。同时,要有高度责任感,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签证内容要真实完整,办理程序要规范,责任要分清。一份合格的签证意见要遣词准确,数据唯一。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现签证意见不置可否、模棱两可、不严谨,甚至出现推卸责任而贻误处理时机。如“情况属实”、“请领导研究”、“按规定办理”、“待审计定价”等;还出现签证工程量不实,签证价格与市场询价背离较大现象。工程签证不规范且不负责任,给工程结算留下隐患,导致造价纠纷或经济损失。
  此类签证意见不排除签证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但更多是不负责或故意为之。一般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要按实表述,要认真及时核实工程量,单写“情况属实”字样或类似中性表述的签证无效。工地代表要对签证时间的责任和结算有明确意见,供上级决策。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合同和相关制度,对签证事件从造价结算角度作出判断。
  在工程签证办理过程中,承包人一般处于弱势,因此签证人员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不故意刁难承包人,按程序办事,该签就签,不该签的就不签。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第4.6.1条6款规定“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施工中注意收集证据,如验收记录、来往函件、影像图片等,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以上意见、解释、规范,都明示或隐含了承包人的自身责任,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工程签证或未按签证意见施工,未结算到相应工程价款,柒责任只能自负。
  对于在工程签证中不负责任、滥用权力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议政府审计、纪检等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介入监督管理,及时予以纠正并处理相关人员。
  4.结束语
  不规范签证的产生,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部分承包人主观上希望混乱签证浑水摸鱼,谋取超额利润;还有承包人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签证的经营策略。希望通过规范工程签证的管理,减少甚至杜绝不规范签证的产生,促进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促使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管理,合法提高效益,共同努力,使工程造价得以有效地控制。

《浅析如何规范建设工程中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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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析如何规范建设工程中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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