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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平等简论论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布时间:2011-11-25 09:38:58浏览:

  摘要:平等原则作为人类的美好梦想由来已久。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所产生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以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对后世与今世的人们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名言。正确地理解刑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无论对于定罪、量刑抑或行刑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因此,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上规定的平等原则,我们都必须对此有一个全面而科学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论文;平等论文;定罪平等论文;量刑平等论文;行刑平等论文
  一、平等的含义与表征一)平等的含义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从以上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平等的最一般含义就是一切社会成员应有相同的地位待遇。在法学中,根据陈忠林教授的解释,“平等”这一概念也有两种最基本的含义:一是指人们在确立、实现自己法律权利、义务过程中的地位(权利或机会的平等。一是指任何人依法享有的相同权利都应该受到同样的保护,任何人违反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都应该受到制裁。关于平等的类型,根据我国有的刑法学者的观点,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的平等,即社会利益分配结果平等,社会成员待遇平等;另一种是机会平等,也叫程序平等,即承认和允许结果的不平等,但每个社会成员获取结果的机会和过程是平等的。尽管这一划分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验证,但是它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平等是具有多种意义的。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
  “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由此可见,只有对多种意义的平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平等的真正内涵论文。
  二)平等的表征.平等意味着“人皆平等”
  在这里,所谓人皆平等,是指在法律面前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而不是指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法律只是为少数剥削阶级服务的工具,那么也就谈不上有任何意义上的平等。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考察,在原始社会里,彼此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整个奴隶制时代,人与人之间是根本不存在平等观念的。在整个封建制时代,虽然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仍旧未能改写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事实。当人类的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声势浩大的反封建浪潮的冲击,资产阶级第一次将平等写进了其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从而在法律上第一次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平等,而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的平等论文。
  平等意味着反对特权特权是平等的对立物,在特权泛滥的地方,就不可能有平等的生存空间。虽然平等的观念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但是与这一观念同时并存的特权观念也一直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之中。在世俗的社会里,许多人把特权及其表现看成是一种荣耀,而将没有特权视为无能,将具有特权的人视为社会上层人物,而将没有特权的人视为社会下层人物,甚至还有的人将权力本身视为特权,一旦自己掌握了某种权力,他们就会将其转变为自己手中的特权。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并非只是有权力的人才具有特权观念,实际上在某些普通人的心目中特权观念也并不淡薄。虽然在普通人的心目中也有特权观念的存在,但其特权观念的危险性较之于有权的人来讲则要轻得多论文。
  倘若有权的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法律只是约束无权的人的,那么这种观念的危险就非常严重了。正基于此,将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成为平等观念本身所应有的含义。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反对特权也并非完全否定法律赋予某些人在某一方面的特别权力,从刑法的角度来考察,只有当某些人享有的权力超越了刑法规定的范围,这种权力方可被视为特权论文。
  例如,就定罪而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该罪,只要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抑或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应依法予以认定。假如说,最高机关或者某一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予认定,这就是典型的特权论文。
  平等意味着尊重他人人类都有期望受到他人尊重的欲望。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是,如若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那么你首先就得尊重别人。我们这里所说的尊重他人,通俗地说,就是把他人当人看,以已度人,把别人看成跟自己一样的人,并充分地尊重他人所享有的社会权利。由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切利益都终归属于人,因此,尊重人的观念自然也就包括了尊重人本身、尊重人所享有的利益的观念。从最古老的三大科学——医学、神学与法学的产生来看,它们之所以诞生,就是与它们尊重人和为了尊重人有关。医学医治人体创伤,神学拯救人的精神,法学解决人际纷争,它们的出现,无一不是因为尊重人而存在。由于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具有“定纷止争”、“除暴安良”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因此,任何法律的制定,最终都是为了保护某一方面的利益。而这一方面的利益不管是属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还是个人的,由于享受这些利益的主体最终都归属于人,所以法律的利益最终都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尊重他人,才会将自己看成与他人一样的人。而只有在把他人看成是与自己一样的人的基础上,这个社会才有平等观念的产生。如果不尊重他人,甚至把自己看成是高人一等的人,或者将他人看成是低人一等的人,就不会有平等观念的存在。因此,只有充分地尊重他人,自己才能受到尊重,这也许是现实生活中最具平等价值的理念论文。
  二、平等原则的缘起与演进在源远流长的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追求平等的愿望和理想可以说与人类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一样地古老。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斯就曾说过:“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中国两干多年的封建社会里,虽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观念鲜明地反映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的事实,但是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所产生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及“刑过不避大臣,善赏不遗匹夫”的思想,对后世与今世的人们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特权观念的惯性作用,“平等”二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真正将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作为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的一种原则,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而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滚滚洪流中,平等的思想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并产巨大的社会反响,则应归功于先声夺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而在这些启蒙思想家当中,最杰出的莫过于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平等思想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中最经典的表述则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条规定: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国《人权宣言》明文将平等原则载入这一宪法性文件之后,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使平等原则成为资产阶级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的权利一律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违法犯罪的公民都要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我国,关于平等原则早在江西瑞金革命根据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有明文规定,当时的规定是劳动人民“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更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此之后,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所体现。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将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主要指的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它强调的是对任何触犯刑法的人都应当一视同仁,根据其犯罪行为给予平等的追究,而不是意味着对任何犯罪不分罪行大小、不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相同的刑罚处罚。
  三、刑法上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含义关于刑法上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哪些,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是有所争议的问题。根据通说的观点主要包括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和行刑上一律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但是,根据笔者的理解,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罪平等对于所有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定罪,即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平等对于所有被判决有罪的犯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量刑,即量刑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在犯罪性质相同、社会危害性相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对犯罪人所处的刑罚也应当相同。
  行刑平等所有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享有相同的待遇,即行刑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在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监管部门对于犯罪人应当依法平等地执行。特别是在涉及罪犯减刑与假释的问题上,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人在执行期间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然后决定是否减刑或者假释。法定的条件以外的非相关因素不能作为是否适用减刑、假释的取舍标准。行刑上的平等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保证,也是定罪上的平等与量刑上的平等的最终实现,因此,行刑上的平等也是刑法适用上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一环,对此千万不可有丝毫的忽视。
  无罪者保护上的平等对于所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一律不得定罪量刑,即对无罪者保护上的平等。一般来讲,刑法上的平等主要是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言的,而对于没有实施犯罪的人,是否也存在平等保护的问题呢?这一问题一般并不为人们所注意,更有甚者会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其实,在对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保护方面更应当注意。
  这是因为,无罪之人,若对之不依法给予平等的保护,也同样存在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问题。而且这种侵害不仅涉及行为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严重地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对没有实施犯罪的人也必须给予平等的对待,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被害者保护上的平等对于任何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都应当一律给予平等的保护,即对被害者保护上的平等。被害人,或称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即损害结果的承受者。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形相同的情况下,就不能因为被害人是普通公民,就对犯罪分子根本不予追究或者减轻其罪责。也不能因为被害人职高位重,而对犯罪分子施以重刑或者加重其罪责。因此,对于被害人给予平等的保护,也是刑法适用平等的应有之义。
  四、平等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平等原则作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当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有专门的条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位平等地位平等作为平等原则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对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在适用时,对任何公民都应当一视同仁,而不能因其权力大小、身份高低或者财富的多少而有所差别。
  例如,《刑法》第六条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就是公民适用刑法时地位平等的重要表现之一。其意思是指,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不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都必须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定罪处罚。
  二)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各个少数民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各民族应当互相尊重,而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不分大小,在法律上享有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党和政府在民族问题上制定了英明、正确的方针政策,因此,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极少数人缺乏对民族平等重大意义的认识,或者别有用心,制造民族矛盾,或者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或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犯罪活动。
  由于这一方面的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现行刑法增设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促进民族平等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公私平等公私平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公司、企业、单位或者其他个体劳动者不论是公有制公司、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还是私有制公司、企业、单位,在法律上均享有平等的保护,不能因为公司、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经济性质上有所不同而存在任何形式的差别。从我国宪法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规定来看,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作了充分的估价,还着重强调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然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规定得如此明确,那么作为体现宪法精神的“子法”之一的《刑法》,也应当在立法规定中作出明确的反映。即对于那些破坏和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将其纳入刑事立法的视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将现行宪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为了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1997年新《刑法》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将1979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而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纳入了刑法同等保护的行列,改变了旧刑法只注重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而忽视对私有制经济保护的状况,真正实现了刑法对公私保护的平等。
  五、刑法上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实现途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平等作为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要将其变为现实,并不因为它在宪法和法律上有了明文规定,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到实现。其实,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原则相比,平等原则的实现更为艰难。就目前来看,要实现平等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依法独立审理刑事案件我国目前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于司法机关复建时期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来看,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依法独立审理刑事案件是实现刑法上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需要改变执法观念,保证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在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受到长期以来“官官相护”的执法观念的影响,同样的犯罪,由于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金钱的多少不一样,在司法实践中所受到的处罚也可能完全不同,再加上长期以来“公私有别”的观念影响,实现公私平等也有着相当大的阻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改变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也是实现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途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所说的那样:“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三)需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刑法能够平等地适用于任何地方任何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地的情况有别,由于受地区利益的驱动,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甚为浓厚。
  尤其是对于某些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由于其直接牵涉到地方的利益,因此,在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上,往往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正常现象发生,甚至有的地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打擦边球”,从而直接导致刑法不能平等地适用于任何地方任何人。因此,彻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刑法适用上的“全国一盘棋”,对于实现平等原则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四)需要党政领导率先增强法制观念,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在党的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平等适用刑法要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全国各地刑法适用上的平等,离不开党政领导的鼎力支持和协助,只有党政领导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形成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在党的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平等适用刑法。
  五)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保证刑事案件能够顺利、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要能够顺利、迅速地审理刑事案件,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配合。要做到平等地适用刑法,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迅速的审理,不仅有赖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而且整个社会都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只要发扬“人心齐、泰山移”的精神,不管再难的刑事案件也能够得以顺利、迅速的处理。
  六)需要所有公民树立平等观念,保证平等适用刑法有牢固的思想基础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特权等级观念的影响,平等观念在一般老百姓的头脑中意识非常淡薄。虽然自革命根据地时期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落实到具体法律的适用上,仍旧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因此,要在全体公民当中大张旗鼓地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从而使平等观念、平等意识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只有这样,刑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原则才能得以更好的实现。

《刑法与平等简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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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刑法与平等简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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