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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发布时间:2019-05-17 10:13:41浏览:

   随着打黑除恶的不断深入,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铲除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成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研究重在认定和预防控制等方面,而对侦查对策的研究却并未广泛而深入地展开。本文就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并试图在分析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定义及该类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有效侦查对策。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国家级法制期刊征稿,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大型法制类新闻月刊。辟有“中外审判短讯”、“案件报道”、“中外名法官”、“法院传真”、“庭审实录”、“判词评说”、“诉讼人语”、“办案手记”、“法庭透视”、“古今讼事”、“域外法制”等20多个栏目。

  一、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特点

  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是职务犯罪中特殊的一类,它既包含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经济腐败,又包含了渎职放纵、滥用权力等政治腐败,甚至可能涉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活动相关的普通刑事犯罪。因而该类犯罪案件既有着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也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研究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特点,才能把握该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在此前提之下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侦查对策。

  (一)举报线索少,取证难度大

  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线索来自公安机关的移送,而在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中占主要地位的群众举报,在该类案件则显得尤为稀少,这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主体特殊性、欺骗性、案件隐蔽性决定的。群众即使发现其真实面目,也迫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公权力和黑惡势力的双重恐惧而不敢举报。这一特点决定了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调查有无犯罪事实。

  侦查取证过程是否复杂取决于犯罪案件本身的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所采取的态度。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主体大多是机关干部,自身水平较高,关系网复杂,也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受到来自调查对象和其外界关系的阻力较大。其次,该类犯罪活动隐蔽,持续时间较长,发现犯罪与实施犯罪的时间跨度较大,很多长达数年之久,案件又大多是秘密“一对一”进行,并无明显犯罪现场可供勘查取证。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范围广泛,需获取的证据数量多,也需要较高的侦查技术性。

  (二)窝案、串案多,案件定性难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在一个区域内实现发展壮大,仅仅靠一两个国家工作人员是无法实现的,因而常常会拉拢培养一个腐败群体来共同犯罪。有的虽不合伙,但案件之间犬牙交错,往往一挖一窝,一带一串。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在性质上出现了交织性、复合性的特点,涉及到的罪名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常常不易分辨,定性难。该类犯罪本质上是职务犯罪,但是犯罪主体常常存在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又与其他一般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相交织,出现多罪竞合的情况。

  (三)犯罪人对抗性强

  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人而言,一旦罪行被揭露和证实,不仅要失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取得的荣誉光环,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加上犯罪人本身的智力水平、法律水平、反侦查能力都比较高,使得犯罪人千方百计的对抗、阻挠侦查,妄图逃脱刑罚处罚。

  二、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扩大线索来源,加强发现与获取线索能力的对策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特殊性,大多数该类案件的线索来源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而来自其他方面的线索较少。针对这样的情况,除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等扩大线索来源的办法之外,一方面,应注重加强相关机关交流合作。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应加强交流合作,定期组织研讨,互相协作,信息互通,各司其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指导侦查,确保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连根拔起。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市场、场所的控制。部分行业、市场、场所具有利润多,专业性不强,经营管理较混乱等特点,因此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的根基产业或被其“盯上”以提供保护之名威胁其定期“进奉”,如歌厅、夜总会、酒店、煤矿业、运输业、肉菜市场等等,一旦与之建立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会长期混迹其中,而被其拉拢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会常常出现在这些场所、市场、行业中。

  (二)注重结合与犯罪人“同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侦查情况

  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涉黑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所勾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几乎是先后落网,同期审理,二者虽然各有管辖,但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二者的侦查工作若是相互脱离案件是无法得到顺利破获的。在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参与办案,甚至可以委派一部分检察人员暂时“驻扎”公安机关以方便案情通报和商议侦查对策,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也照常开展侦查工作,双管齐下,提高效率,缩短时间,共同办案。

  (三)有效运用技侦手段重点获取外围证据的对策

  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意识, 做好证据的固定保全工作。实践证明,外围取证是揭露涉黑国家工作人员的有效手段,因为这些犯罪人文化水平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所以侦查人员不能硬碰,只能智取。有条件、有规则、有限制的使用技侦手段是获取该类案件外围证据,增强侦破能力,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之后翻供。

  (四)遏制和利用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对策

  遏制对策旨在阻止侦查对象对有关人员进行不利于侦查的反侦查活动,可采用秘密调查,异地羁押,及时提取查封有关证据,控制侦查对象等措施,利用这些措施限制侦查对象的行动,降低侦查措施的公开度,起到遏制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作用。另外,也可巧用反侦查,将计就计。故意选取适当的侦查成果让侦查对象得知,制造声势,引其实行反侦查活动,借反侦查而深入侦查。当然要注意,将计就计之法必须经过充分的风险论证,侦查部门要确保对其完全可控才可实行,切勿弄巧成拙。

  (五)巧妙利用社会舆论的对策

  新闻媒体是现代社会权力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新闻媒体对各类案件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报道,是公众了解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重大案件进展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带领了社会舆论的发展方向。侦查人员在涉黑案件侦查阶段,可以有目的、有控制的故意放出一些消息,并主动与媒体合作协商报道内容,引起公民广泛注意和讨论,释放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涉黑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心,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某些涉黑案件的关注和对犯罪人的巨大震慑。过去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淫威而忍气吞声的被害人及家属、普通群众,此时也会得到一剂“强心针”,积极主动的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情报。而尚未落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涉黑国家工作人员也会在社会舆论和法律压力之下主动投网或继续顽抗,采取一系列反侦查活动,露出马脚,这些都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侦查的突破口。可以说,巧妙利用社会舆论来为侦查服务是一种宏观上的侦查对策,倘若使用得当,将会对破获重大涉黑案件、净化社会环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熊丰、伍岳.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查处“保护伞”同步进行.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6月27日,第001版.

  [2]刘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特点.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3).

  [3]马忠红.侦查中的案情分析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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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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