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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发展路径探究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农业经济科学论文发布时间:2019-09-19 09:37:08浏览:

   摘 要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相关问题是学术界和经济史的重要研究内容,其思想源远流长,影响深刻。我国几千年的农业文明不但构成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也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生活方式。在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之后,进一步强化了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性质,在法律上确定了其独立平等的市场地位。但是其发展还面临认识误区、利益机制、市场风险、经营管理等多重困境,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创新发展路径,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流通形式、分配方式、运作机制。

  关键词 新型农业 经济合作组织 合作社 法律地位 发展路径

农业发展与金融

  《农业发展与金融》(月刊)创刊于1995年,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办。本刊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高等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一、引言

  农户要想和企业及市场取得联系,必须顺应市场的发展规律,采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这样才能够实现互益和互惠;这种相互合作的经济联合组织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农民要想增加收入,就必须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采用面向农业经济发展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带动自身经济的发展,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二、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和修订

  1. 2007年《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精神及不足之处。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义了合作社的性质,规定其为联合自愿、退出自由的民主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但在实践中发现了诸多问题:一是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注重主体框架规范,但是具体条款的实施细则缺乏规定。这虽然降低了门槛,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但是造成了大量“空壳合作社”的出现。二是法律条文责任模糊,监管缺失。比如“应当”这种降低法律效力的词语出现了四十多次,容易给政策钻营者利用法律间隙投机骗补的机会。三是营业范围硬性规定为以农业为主,很多新型产业由于无法辨认而被拒之门外。四是成员主体在《条例》中规定为农村户籍或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的人,阻止了外在资金的引入。五是社员承担责任不明晰、权益缺保障、盈余分配机制不畅,既不能实现民主管理,也难以推动生产服务。

  2. 2017年《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新法调整。鉴于十年来农村合作经营组织数量井喷式增长,合作内容也超过了原有法律的规定,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为了适应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需要,规制因为法律漏洞而产生的不规范行为,加大政策扶植力度,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10年前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解读

  1.新法对农民的权益和财产加强了保护。一是和传统公社不同,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自由进退,保障农民权益的,而不是强制管理和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时代以低价收购农产品为目的。无论是农民专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还是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要确保农民的所有权,做到真正还社于民。二是集体行动更能维护多数村民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发挥类似工会的职能,更多提出对理事会等权力执行部门的约束,而非社员。这是基层民主管理事业的巨大发展,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和经济寡头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可以更好地解决拆迁、占地、资源使用等问题。

  2.鼓励农民互助经营。新法补充了联合社的条款,进一步开放了管理措施,实际上就是鼓励农民互助经营,而不是依靠政府补贴。社员通过互相沟通、优化配置、互助互利,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员自发组织入社,而非靠政府强制主导。十年来,国家看到了多数合作社的症结,实际上是以不同的方式挂靠政府,套取补贴和优惠政策,而不是真正发展互助合作。因此,新法进一步强化了合作社互助经营的职能,鼓励合作社自力更生,依托比较优势真正发展。

  三、新型農业经济组织的发展路径

  (一)打破框架约束,摆脱硬性制度安排思维

  一要建立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思维,和传统人民公社划清界限。正如改革开放包产到户一样,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本着为农民谋福利的精神,打破传统所有制思想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放开手脚,解放合作社的生产力。二是建立正确的利益分配思想,坚持多劳多得,少干少得;做到个人工作成绩和收益挂钩,组织效益和个人收入挂钩,切勿打着奉献精神的招牌损害真正做实事的社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产权明晰,明确集体财产的个人归属权和利益分配权,比如以土地入社就要按照市场行业明确作价,切记出现糊涂账的现象。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

  一是坚持建社为民的原则。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根本上并不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体制,而是切实改善农民的处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为他们创收。如果能够站在这一原则进行发展,那么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二是提高农民集体行动的能力,让农民真正认识到合作经济的好处,而不是靠哄骗或者是强制手段。要鼓励农民积极入社,就要把握当前农民哪些权益容易受到损失,让农民不再遭受过去的损害。

  (三)经济利益驱动自发性

  历史已经用最惨痛的教训证明,行政管理一刀切的公社模式是制度的牢笼。如果合作社真能保护社员利益,那么社员就不会退出;如果合作社盘剥社员,那么即使是强制社员入社也没有意义。经济动力是驱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自发性才更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所以要保障盈余分配权利,加强股权流动性,提高股权价值。

  四、结语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通过集体资产股份化,有效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并且通过法律确立了其法人主体经营地位。要扭转农业产业的天生弱势,关键的一环就是探索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产品的产值,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宗旨,以创收为目标。

  参考文献

  [1] 徐旭初.什么是合作社治理[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6(10):38.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发展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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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发展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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