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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关于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的思考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布时间:2015-01-13 14:48:04浏览:

  摘 要 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在二零一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文件颁布后解决了很多前期实践及理论界模糊的概念,规范了敲诈勒索的数额、具体刑罚等的适用问题,现就其主要内容及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关键词 核心期刊发表,敲诈勒索,适用,实践

  一、 理论界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简要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敲诈勒索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即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 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敲诈勒索的规定及《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以适应一些新形势的要求,二零一一年二月份的时候,在文件《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敲诈勒索罪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的调整:首先增设 “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条为入罪标准,从而使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标准比之前更低;其次是增设了一档全新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如果是涉案数额度特大以及有别的严重作案情节的,可以判刑超过十年,同时缴纳一定的罚款”,这有效提升了这一范围行为的判刑最高标准;然后是针对所有量刑档次全增设了相应的金额处罚刑。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但刑法的规定毕竟较为笼统、原则,为了实际运用的便捷,针对实践中敲诈勒索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一环境下《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产生了。

  在这一文件中,一共涉及了九条内容,包括下面几点:

  1.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几点的判断准则;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总值超过 2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就可判定为数额较大;总值超过3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30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根据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3.对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和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敲诈勒索的处理;根据解释,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解释作出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敲诈勒索共犯的认定;根据解释,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两高”发布,于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 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解释》的重点是作为量刑的标准来适用,关于定罪方面并没有细化,对于具体罪名的认定,此罪还是彼罪的确认方面还存在不足,下面简要列举敲诈勒索罪与其相近罪名的区分: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在客观方面当两罪都以威胁手段实施时,两罪最难区分:

  1.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因为在抢劫罪发生的时候,所表现出的威胁体现出当场性的特征,但是就敲诈勒索罪而言,不仅能够在犯罪现场加以威胁,同时也能够进行非现场的威胁。

  2.从威胁的具体内容而言,就抢劫罪来说其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便是对暴力的实施运用,他对于通过暴力来实现对受害者进行威胁的形势较为显著,而敲诈勒索罪不仅能够包括运用暴力这一种情况,同时也能够痛的途径来实现对受害者的威胁。

  3.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既可以自己发出,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既可以当面以口头方式发出,也可暗中以书面形式发出。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

  (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易发生混淆,二者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有勒索财物的行为,均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所有的人身权利,存在很对的类似地方;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两盒依然寻在诸多的不同点,主要表现为:   1.客体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一定的财物,在复杂客体当中,其财产犯罪的性质表现得比较明显,应该被归类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勒索型绑架罪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应该被归类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2.客观方面有所差别,敲诈勒索罪基本实施绑架行为,而采取将要实施的侵害为手段威胁受害人。勒索型绑架的主要特征是行使绑架行为,绑架人质,以此威胁人质的亲友,达到获得财物的目的。

  3.犯罪手段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仅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威胁,还会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威胁。勒索型绑架的受害人已经被嫌疑人控制,对其亲友威胁,可以随时对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性的犯罪,二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受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未达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否则成立抢劫罪。诈骗罪主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受害人进行欺骗,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非法占有财物。

  四、 实践中遇到及可能遇到的新情况及问题

  (一)道路碰瓷案件

  当前深受社会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便是道路碰瓷案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一类案件最为突出的特征变现为:一般都是以团体的形式来进行作案;一般都是通过碰瓷这种行为来完成对财务的骗取,或者是在这一行为的掩饰下进行财务的窃取;案件发生一般都是户外的机动车道及路口。现在,媒体不断报道各种碰瓷案件的发生,针对这一种类型的案件,司法有不同的处理手段。部分案件被定义为“诈骗罪”,指的是借助这一碰瓷行为,诱导交警给出有误的判决,从而达到占据他人财产的目的;一部分案件被定义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由于碰瓷行为很容易会造成道路的交通失控,甚至还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部分案件被定义成“敲诈勒索罪”,这是由于开展碰瓷行为者会制造相应的交通事故,通常会借助团体别的成员来针对受害人开展暴力威胁,因此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在实际情况下,当进行碰瓷行为之后,一般会要求以私了的方式解决,在不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情况下,应该用敲诈勒索罪定罪。

  (二)互联网敲诈勒索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事,也催生了很多新型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与现实生活中面对面实施的敲诈勒索相比,在犯罪手段上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根据上述“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所谓“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所谓“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五、 结语

  总之,《解释》给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数额及各种情节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量刑档次。不过敲诈勒索罪在当前全新的社会情势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衍生出一部分全新的犯罪手法,另外很容易和别的差不多的犯罪类型分不清。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工作开展中,要进一步确保量刑标准明朗化,同时从这一犯罪类别的实际性质出发,和别的犯罪加以区分,并有效解决各种形式的敲诈勒索犯罪事件。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郑勇,道路碰瓷犯罪行为及罪名适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

《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关于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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