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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危害有多大省级法律论文发表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14-05-05 14:07:36浏览: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范围内,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对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仍然很严重。本文着重探讨夫妻之间存在的暴力问题。探讨从社会的各个层面建立家庭暴力的立体防阻体系。本文着重探讨夫妻之间存在的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阻体系,立体构建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 亿个家庭中,有0.81 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成因

  (一)“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的传统的夫权思想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虽然也有男性,但主要是妇女,约占90—95%。大男子主义思想在头脑里作怪。这样的人总觉得自己尊贵,高于妻子一等,。他们不仅有什么不顺心的事,随意向妻子发泄,而且还以把妻子管教得服服帖帖为炫耀的资本。基于这种心理作怪,他们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根本没有尊重妻子人格的平等意识。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无形之中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保护网。很多妇女长期被丈夫的淫威所笼罩,自己吃尽了苦头和折磨,但就是不愿求得法律的保护。担心“家丑”传扬出去,面子不好看。尤其是一些经济不独立的妇女,不愿意以家庭的破碎来换取自己的安宁。这就使得一些受害人宁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也不愿诉诸法律。没有控告,司法部门也只能漠然处之。

  (二)经济收入较低等因素影响女性的地位

  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三)男性的素质差、性格扭曲

  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四)男性心理障碍因素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暴力行为的产生多是由于压力造成的,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部分男性由于压力产生心理障碍,常见的像冲动型人格障碍、情感障碍、抑郁症甚至演变成间歇的精神分裂症。例如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三、防阻体系的立体构建

  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仅仅完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我们要全方位、多层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一)普及对家庭暴力的宣传。

  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可以印制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材料,宣传的小册子中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性质作了说明,并公布紧急求助电话以及社区服务热线和避难所电话。给妇女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一旦面临暴力威胁,她们知道如何应对,并能以最为快捷的方式获得帮助。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文发表

  (二)建立社区的日常监督机制

  目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惩罚救济,即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惩罚,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序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加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相关资料,在妇保机构受理的投诉家庭暴力事件中,轻微伤者占54%,轻伤者占38%,重伤者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而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仅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法院对这类行为的保护力度不够,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考虑到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这些情况法院也不容易了解,但与当事人住在同一社区的人往往能够及时观察、全面了解到,因此可以考虑发挥社区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的监督,他们在行使正常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家庭暴力情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记录在册,严重时可以向警方报告。他们可以经常监督甚至可以辨别潜在的问题,以便及早采取对策,阻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三)建立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司法途径固然重要,却不是唯一手段。建立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收留那些因家庭暴力而处境艰难或危险的妇女,使她们能够暂时脱离暴力环境,获得生活上和心理上的支持。建立妇女庇护所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妇女庇护所的成立是值得肯定的,但它不应该只做为一个独立的公益性实体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到政府反家庭暴力的综合活动当中。庇护所应由政府、妇联、民政局、公安、医疗部门联合牵头组建,也可由上述几个部门扶持,由企业家参与。庇护所的资金可由政府拨款、社会募集、名人捐助组成。庇护所还需聘请有关心理、法律、医疗等工作人员参与,由上述人员单位规定每年无偿参与一定数量的服务,也可招收志愿者参与。妇女庇护所对受助者提供的帮助除临时的庇护场所外,还应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另外,庇护所应当建在相对隐蔽的场所,一方面使施暴者不容易找到受虐者,保证被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将受助者的个人信息隐蔽起来,使其不必生活在别人指点和观察的目光下,保证受助者正常生活的进行。

  (四)保护令制度

  我国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我国缺乏针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特别的程序性措施或者强制手段,用以限制施暴者对受暴妇女的接触,从而有效避免受暴妇女遭受进一步的伤害。理论上,行政拘留可以阻止施暴者的进一步行为,但实践中,极少有因家庭成员间由于轻微的殴打行为而被处以拘留。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特指法院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所做的命令或裁判。为了保证保护令的有效性,许多国家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例如美国和英国都有保护令制度,并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逮捕制度。我国可以借鉴此种做法,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妇女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授权公安机关对受暴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对施暴人适用“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警察有权将施暴者立即带入警察局予以关押或逮捕,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做为证据使用。以保证受暴妇女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从而有效地维护受暴妇女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五)集合社会其他资源深入帮扶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跨专业的领域,因为面对受害妇女,她反映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心理学等方面的深层问题,如果能够集合社会其他方面的力量和资源给予她们更好、更全面的帮助,对受害人的帮助将会是更深入的、立体的。

  比如建立的家庭暴力辩护诊所,法学院的学生或教师可以为她们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请帮助。除了由法学院的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介入。以志愿者的形式加入。对待受虐妇女,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倾听并通过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另一方面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

  参考文献

  【1】赵晓红.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北方论丛:2007年6期,150页.

  【2】于东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法学杂志:2007年4期,59页。

《论家庭暴力的危害有多大省级法律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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