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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布时间:浏览:

  摘要:本文阐述了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原理,并对清单计价规范中诸如措施项目设置、沟槽挖填计量规则设定等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了探讨,同时对清单计价推广中的一些问题及清单计价如何完善提出了具体意见。
  关键词: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计价模式
  一、前言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五年,期间对于推动工程计价改革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一些不足,笔者现结合工作中的体会谈一点个人意见。
  二、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本质区别
  (一)“工艺肢解”采购与定额计价
  定额价格是指定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施工器具的施工工艺价格。定额计价本质上是将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肢解为各种施工工艺,按工艺进行组价。
  但是,施工方案具有多样性,施工方案不同,施工工艺及其工程量就有所差异,工程造价也就不同,所以,定额计价的合同价是不确定的。举例而言,一项灌注桩基础工程,当采用定额计价时,不同的施工工艺如回旋钻机、冲击钻机、人工挖孔等,其最终价格是不同的。如果投标方案采用机械成孔,而实际采用的是人工挖孔,则预算时按机械成孔套定额,而结算时需调整为人工挖孔定额,两者的造价肯定不同,这就是定额计价无法控制工程造价的根本原因。
  (二)“物理肢解”采购与清单计价
  当我们无法评估一件商品的价格时,往往会列出零部件清单比较其价格。如果清单中各种零部件的报价都是合理的,就说明该商品报价是合理的;如果某个零部件的价格偏高,我们就会提出质疑。所以说清单计价采购的是“成品”,是“实用功能”,而不考虑生产工艺。
  市政工程也是商品,市场上往往没有完全相同的工程可以比价,因而难以建立其商品市场。但钢筋、砼等工程项目“零部件”产品可以互相比价,因此可采用“物理肢解”方式,人为的将工程肢解为“各种工程零部件”,列出清单进行招标采购和计价。例如可将桥梁工程肢解为灌注桩、墩柱砼、墩柱钢筋等等,而至于灌注桩是采用人工成孔还是机械成孔,都不对价格产生影响,业主关心的只是功能、质量、工期等。
  (三)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本质性差异
  在定额计价中,业主必然要求采购价廉物美的施工方案,而承包商必然要求采用利润最大化的施工方案。在清单计价中,无论采用什么施工方案,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因为这是商品单价,招标人仅需提出工程零部件产品的采购标准、功能、质量等要求,而不指定与产品质量无关的施工工艺或工程特征,至于承包商采用什么方法形成产品,对最终结算无任何影响。
  清单计价是采购建设工程本身,而定额计价采购的是一个施工方案,或者说是一个施工工艺,两者的根本差异并不仅仅是计价方法不同,更重要的是采购对象的不同。
  三、模板、支架费用从实体中剥离出来的利弊探讨
  建设工程在业主的地盘上生产,承包商需要在现场建造一些临时设施进行施工。这些设施的成本难以确切分摊到工程零部件产品的成本中。例如,为修建桥梁,承包商需要开辟临时便道,其数量受具体工程和现场条件的制约。1米灌注桩应分摊多少临时道路费用,这是难以计算的,而数以百计的清单项目都要计算临时便道费用,这显然不切实际。因此,通常将这类成本列出一张清单,由承包商报价包干,对于这些“公用措施”发生的费用,国外称之为承包商的“开办费”。
  某构件的模板、支架也属于临时设施,但用途与上述临时便道不同,模板支架均是为某一特定构件服务的,它随着该构件的发生而发生,随着该构件的取消而取消,是该构件的“私用措施”,因此该“措施费”理应包含在相应的砼项目中,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而临时便道、围堰、降水等项目则是多个部件共用的“公用措施”,难以将其成本分摊给“工程零部件”,因此应将其列入开办费清单,也即国内的措施费清单。
  《计价规范》将开办费清单称为“措施项目清单”,但包含了砼产品的模板、支架等私用措施项目,这与国际惯例是有差别的。按有关资料解释,由于每1立方米砼产品中模板、支架的数量不相同,导致砼产品无法比价,因此模板、支架需要单列计价。但如果将模板、支架剥离出来就能比价了吗?就不存在竞争了吗?是否采用商品砼、是泵送还是人工运输等因素都将影响砼清单项目的成本,因此,不同的施工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报价,同样无法比价,所以说上述解释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愿望。相反,将一个项目所有构件的支架、模板剥离出来以总额报价,这极大的增加了报价及结算工作难度,若再遇到设计变更,调价也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弊端远远大于好处。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该部分措施费应当与国际接轨,将模板、支架费用归入工程实体报价中,这样将极大的增加实践操作的灵活性。
  据笔者调查,绝大多数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仍然是采用了将模板计入相应的砼报价,只是在填写报价表时再人为地将部分费用转移至措施费清单,数额大小也更多的是根据合同条款考虑将来对结算是否有利。
  四、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按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单列出来的利与弊
  众所周知,原工程建安费中的其他直接费等都是以费率形式计取的,与工程规模有直接关系,当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减小项目(有时变化相当大)时,该部分费用必将引起变化。在《计价规范》中,将该部分全部剥离出来,作为一个措施项目放在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笔者个人认为,这样处理意义不大。相反,由于措施项目在索赔中极难处理,如果工程量发生了变化(比如根据设计变更,某项目取消了或者又给某中标单位追加了一条道路,这种情况在当前市政工程中比较常见),二次倒运、冬雨季施工等引起的成本费用必然也发生变化,但作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计列的这些费用,单位为“项”,数量为“1”,如何调整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网上答疑中,有人提问:“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该问题,回答仅仅是:“答:按合同约定”,从而将球踢给了招标人。

《浅谈如何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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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如何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文章地址: https://www.zhichengyz.com/lunwen/guanli/xiangmu/8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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