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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布时间:2011-04-27 10:18:48浏览: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迅猛发展,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面问题逐年增加。主要表现为:工程各参与方的工程款争执;工程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天灾人祸对建筑工程造成损害后,政府救济、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确定;工程建设中不合理的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以各种手段高估冒领工程价款等,造成建设资金损失严重,管理混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上述工程造价问题的处理,常常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工程造价审计来解决。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和工作程序出发,比较总结两者的异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应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计,区别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1.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1.1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工程造价纠纷案或工程经济责任、赔偿标准确定等的科技实证活动,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1.1.2司法鉴定的程序遵守诉讼法的规定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一项活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各个诉讼阶段鉴定的提起、决定、指派或聘请作出了原则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1.1.3司法鉴定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鉴定活动的性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即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1.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受理—司法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人出庭。
  1.2.1司法鉴定委托
  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目前司法鉴定的委托主要有两种: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和当事人委托的鉴定。
  1.2.2司法鉴定的受理
  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通过对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同意鉴定的行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主体:按法律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司法鉴定受理主体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依据各自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现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1)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社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此类机构主要是在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基础上,经司法部门培训、考核认可,使其业务拓展而产生;(2)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工程造价争议有权进行调解和鉴定的省市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方式:(1)接受司法机关委托进行鉴定;(2)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受理事宜。
  1.2.3司法鉴定的实施
  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制定方案:了解案情争议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确定鉴定人员,制定鉴定工作方案,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做好必要的协助准备工作;(2)案情调查:查阅送鉴资料,组织现场勘验,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实查、实测、实量、实验,记录各种检测数据,勘验结果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3)验算复核、论证分析: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建议;(4)签发鉴定报告。当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认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不够充分、完整、科学时,可按法律程序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4鉴定结论的出具
  我国诉讼法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论,即司法鉴定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系统全面、准确无误的原则,其内容包括:(1)标题;(2)案情概况;(3)鉴定依据摘要;(4)鉴定过程概述;(5)鉴定结论;(6)结尾签章、注明日期;(7)必要资料附件。
  1.2.5鉴定人出庭
  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法官)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这是鉴定程序的最后阶段。如有必要鉴定人应协助法院公正审判,当庭宣示其技术鉴定结果,并有责任对涉及鉴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参与法庭辩论。
  2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由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活动。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种: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审计是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通过审计劳动提供专业服务取得报酬的有偿服务活动。而政府机关审计是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工作的,不是通过审计劳动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其职能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区别。
  2.1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
  2.1.1工程造价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工程造价审计通过对相关工程造价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查核涉及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同时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遏制如:造价虚高冒领、工程非法分包、转包、征集;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
  2.1.2工程造价审计具有经济评价职能
  工程造价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即评定被审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资源的使用、计价是否合理;造价确定依据、控制手段方法是否有效;②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评价其是否达到预期的结果,即预算是否超概算、结算是否超预算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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